【本報訊】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制度法案設特別規定,因二十五年臨時批租期屆滿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在建樓宇的樓花業主可申請購買置換房。負責審議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關注有關規定,認為小業主可提告政府,若獲勝訴可能導致雙重得益,要求政府說明。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因土地批給失效而受影響的樓花小業主,亦可提告政府,若果勝訴,樓花小業主除可能獲得賠償,亦可以按參照預約買賣合同的價格購買置換房,或會導致雙重得益,要求政府說明。
黃顯輝又稱,有委員認為置換房的售價應稍低於市場價格,否則難構成誘因推動都市更新,有違立法原意。委員會亦要求政府說明,若受影響的為二、三手樓花小業主,理應參照預約買賣合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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