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就立法會梁孫旭議員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警方高度重視娛樂場、酒店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問題,雖然就質詢第一點問題,鑒於本澳各娛樂場及酒店屬於企業經營或管理的場所,警方不具備在上述地方自行安裝及使用人臉識別系統等相關警用設施的權限,但警方已制訂策略;竭力打擊、預防各類型犯罪活動,並持續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及博企保持緊密溝通,透過定期及不定期會議交換意見,就違法行為之應對及預防進行協調與分工。
為有效應對與博彩相關的犯罪,司法警察局已在大型娛樂場實行二十四小時駐場機制、成立突擊巡查小隊,實行以巡邏隊配合駐娛樂場刑事偵查員進行監察工作,並成立協調中心—以靈活調配駐場人員、巡查小隊及後勤隊人手,務求進一步強化打擊能力;同時通過『娛樂場通報機制』與娛樂場加強溝通和互信,理順辦案時的合作流程;以提高偵辦效率,並就一旦出現的新型犯罪手法及時進行通報,使娛樂場能有效加強自身防範能力。
另外,治安警察局也通過『酒店業警務聯絡機制』與酒店業界保持良好溝通合作關係,透過交流罪案情報並收集現行罪案類型信息—適時擬定針對性的打擊及預防行動,以維護本澳市民及旅客的安全。
就質詢第二點問題,倘發現非本地居民涉及違反第六/二00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會依法對相關人士採取廢止其逗留許可、驅逐出境,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間內再次入境澳門的措施,並依法將可識別上述人士的身份資料錄入警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作比對,防止其嘗試再次入境或試圖藉更改身份資料再次入境。同時,治安警察局亦會將在澳違法內地人士的遣返名單轉交內地當局,以便內地方面依法跟進處理。
此外,博彩監察協調局也會行使第一0/二0一二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所賦予的權限,禁止有礙娛樂場良好運作的人士進入娛樂場。」
為此,梁孫旭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為加強本澳的金融安全,進一步打擊相關非法行為,金融管理局去年開始已在自動櫃員機上引入過人臉識別技術。請問治安當局會否參考相關做法,在本澳的娛樂場及酒店設施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加強保安能力?
二、本澳每年接待逾三千萬遊客,帶來一定的治安壓力。基於博彩業的特性,有關娛樂場或博彩業的罪案有不少涉及外地人士。請問當局有何機制,將曾涉及有關罪案的遊客列入黑名單,並通過與外地的治安部門合作,限制他們再次訪澳或進出娛樂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