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本澳近日發生一宗涉及未成年人的縱火案件,涉案青少年因一時貪玩而焚燒休憩區內的雜物,未考慮到此行為會造成火警甚至人命傷亡。司警作出呼籲,希望青少年切勿玩火作樂或以此宣洩情緒,學校和家長亦要適時作出提醒和教育。
案發於本月19日凌晨,祐漢第二街一帶發生兩宗路邊雜物起火事件。凌晨約2時,有途人發現祐漢勝意樓垃圾桶旁有雜物起火,報警後自行將火救熄,報稱曾見兩名小童在附近拿着打火機懷疑點燃發泡膠。消防員到場發現垃圾桶旁及休憩區內有數件發泡膠及垃圾遭燒燬,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而通知司警局跟進。同日凌晨5時許,治安警員途經祐漢新村第四街附近休憩區發現多處雜物有被燒痕跡。在附近街道巡查後截獲兩名分別為8歲及9歲的兒童,懷疑兩人與上述兩宗發生於休憩區的火警有關,並從小童身上搜出打火機。在接受查問時兩名小童承認因為貪玩而點燃垃圾和雜物耍樂,並將6至7個撿來的打火機投入火堆,案件現時已被移送檢察院偵訊。
司警局指出,縱火在本澳屬刑事犯罪,行為人一經定罪將會被判監禁。根據《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規定,涉案人最高可被處以十年徒刑;如火災是因過失造成,最高亦可處八年徒刑。另外根據《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因結果之加重)的規定,如縱火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會加重三分之一。縱火是十分嚴重的刑事犯罪,若火勢蔓延,可以釀成嚴重人命傷亡、財產損失,行為人須承擔嚴重法律後果。 司警局透過學校安全聯絡網,以及在昨日新聞發佈會上作出呼籲,希望校方及家長須特別提醒及教育青少年,切勿因好奇或貪玩而作出違法行為,更不應以玩火作玩樂或宣洩個人情緒。倘若目睹縱火或其他犯罪,亦應立即向警方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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