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義務須嚴守
公務員在工作時會有機會接觸到一些非公開的資料,公務員應小心處理,那麼,法律對公務員保守職業秘密,有甚麼要求呢?這天,菁菁又來請教I博士。
菁菁:I博士,公務員在工作時,例如部門開考,開標或執行一些巡查任務時,往往接觸到一些資料,如試題、投標資料等,如公務員隨意洩露這些資料,或會對其他人不公平呢!
I博士:對,公務員對這些資料有保密義務,不能利用這些資料作不當用途。或甚者,如果利用這些資料圖利,更可能觸犯刑事犯罪。根據《刑法典》第348條的規定,公務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或明知會造成公共利益或他人有所損失,在未經許可下洩露因擔任職務而知悉、因獲信任而被告知、又或因擔任官職之便而知悉的秘密,最高可判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
菁菁: 那麼嚴重?
I博士:廉政公署以往就發現某部門職員未經上級同意,私下竊取部門的內部文件,以幫助自己有份開設的公司物色生意,這就是「違反保密罪」的例子。另外,如果有公務員向參與投標的公司人員洩露其他競投公司的投標報價資料,使該公司可以針對競爭對手的報價進行投標計價,提高其中標機會,同樣都會觸犯「違反保密罪」。
菁菁:明白了,其實,對於工作所得悉的非公開資料,實在不該四處張揚,以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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