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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上)

2019-02-16 03:59
  勞資雙方有時會因勞動關係產生糾紛,例如涉及無理解僱、欠薪、停工補償等。在澳門,僱主或僱員遇到涉及勞動關係的問題時,可先向勞工事務局諮詢和尋求協助。假如有需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糾紛,亦可尋求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訴訟法典》規定,不論僱員(包括本地和外地僱員)或僱主,均有權透過勞動法庭解決勞動糾紛。
  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須由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理有關訴訟。但在勞動訴訟中,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亦可以原告身份獨立進行勞動訴訟。換言之,只有未滿十六歲,又或未成年人為被告時,才會按照一般規定,由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如果代理人未有透過司法途徑確保該未成年人的利益,則法官在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亦可規定由檢察院代理。  
  為了保障僱員有訴諸法律的權利,《勞動訴訟法典》內有關於“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以便合資格的僱員可以在勞動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按照規定,原則上在要求清償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訴訟中的勞工(例如欠薪個案中的勞工);在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引致的訴訟中,遭受工作意外及患職業病的勞工,以及因此而死亡的勞工親屬,都會被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藉此更容易在勞動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
  一般而言,在法律規定或經請求的情況下,檢察院須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親屬,又或作為向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職業病的勞工提供醫療服務、藥物、假體或其他服務之人的代理人等。不過,如果在勞動訴訟中原告的請求在客觀上屬於無理據時,這時檢察院便應拒絕有關代理。而對於檢察院的拒絕代理,利害關係人亦可提出異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1999號法律及9/2003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