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通過《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在車廂內安裝錄音錄像設備調查取證、提高罰款金額、即時票控,司機在5年內累計違法4次則“釘牌”,法律自公佈後滿90日生效。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介時指出,在有關新領的士駕駛員證問題,委員會關注最初文本規定妨礙發出及持有的士駕駛員證的各類故意犯罪,因所羅列的犯罪類型過於寬闊,甚至包括任何類型的侵犯所有權罪,委員會憂慮此舉會妨礙更生人士重新融入社會,政府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調整條文,建議有關故意犯罪的類型是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及性自決罪、搶劫罪和勒索罪,以及曾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但已復權者除外。
有關處罰制度問題,法案建議將的士違反行為分為兩大類,一般違規行為由交通局負責監察和處罰,較嚴重則由治安警負責,法案亦建議採用更快捷行政違法行為特別程序,增設即時票控的處罰程序,以減省處罰流程,增加處罰阻嚇力;此外,鑒於過往處罰的士違規行為較輕,法案除了提升罰款金額,並建議司機倘五年內累計違法四次,例如拒載、“撿客”、議價等,則會被註銷有關的士駕駛員證。另外,法案亦建議,在的士車廂內同時安裝錄音錄影設備,法律自公佈後滿90日生效。
憂公司制造成壟斷
多名議員憂慮法案規定只容許以公司形式競投的士准照會造成壟斷,要求公司要有500萬註冊資本明顯是投資化及影響自僱的士司機生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目前全澳約1,700的士准照,除 100個由公司持有外,其餘全屬自僱司機,他認為各種形式均有利弊,公司制是經過與委員會討論並達成共識,且500萬註冊資本是公司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小組會上已經說明無需驗資,對於一間可以最多有300部的士的公司,能承擔500萬註冊資本會有更好的服務。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表示,比較成功的地區均實行的士公司制,透過公司監管的士司機,可以提供較好的培訓、保養和調撥車輛。過往個人制的管理已顯示不佳,市民若要投訴,營運公司可以即時處理,有效提升服務質素。
議員蘇嘉豪反對行政長官為了公共利益可豁免以公開競投方式發出的士准照。法務局代表回應稱,若有的士公司出現經營不善,或對抗政府,出現市面沒有的士運行的情況下,影響了市民和旅客出行,故法案建議保留豁免措施。
大部分議員認同透過法律要求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及錄影設備的規定,這將有助於執法人員解決糾紛,有效保障乘客及的士司機雙方權益,但亦有議員擔心涉及私隱問題。林衍新表示,將有補充行政法規規範錄音錄像資料的保存,准照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能獲取所有錄音錄像設備所記錄的資料,須由交通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士方可讀取類似“黑盒”的錄音錄像資料,若有人嘗試獲得上述資料則觸犯刑事責任。將來的錄音錄影設備不會設有上傳功能,但除了GPS信號、告警信號。至於由何人安裝錄音錄像設備及維護,林衍新表示,政府計劃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取合符資格的公司提供技術支援,除了政府,不會有其他人取得後台系統的任何數據。而相關設備具備自檢功能,當設備出現問題時,會透過指示燈提醒司機需作更換,亦有信號通知監管部門和相關持有人作出跟進。他並補充法規已到“九九十十"階段。
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及李振宇在表決聲明中認為,法案規定“只有符合要件的公司方可參與的士准照的公開競投”,沒有回應社會對的士牌照應朝著“駕者有其車”的方向進行修法的訴求,對不少用心服務社會依靠駕駛的士“搵兩餐”的士營運執照個人持有者及的士司機不公平,同時亦未能回應社會對於的士牌照應避免成為投資品的訴求。並建議政府密切關注法案生效後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法律進行檢討,並不斷加以完善,確保的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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