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上周二就《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法案所有條文獲大比數通過。法案建議引入即時票控機制,司機在五年內累計違法四次就會被“釘牌”,車廂內亦強制裝設錄音錄影設備,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生效。
法案中只准許有五百萬元註冊資本的公司競投,引起多名議員反對。另外有關只對公司發放的士經營准照條文亦引起多名議員激辯。有議員質疑法案中要求有五百萬元的註冊資本過高,雖然法案中已吸納業界意見,限制一間公司最多持有三百個的士牌照,但並無規定同一公司股東可以持有不同的士公司的股權,認為可能造成的士牌照的壟斷。
由公司形式經營需要五百萬元註冊資本,有議員指屬於大資本投資,與社會上期望的士去投資化的理念背道而馳,認為的士並非投資工具,但公司經營涉及投資回報、薪酬等眾多問題,變相會將的士經營收益攤薄。
有議員認為無論個人或公司經營的士都屬於投資,應該落實不准買賣的士牌照才是去投資化,亦有意見反對豁免以公開競投方式發出的士准照。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表示,目前全澳約有一千七百多個的士准照,除了當中一百個由公司持有外,其餘全屬自僱司機,認為每種形式制度都各有利弊,但政府認為公司制更為有利,亦與委員會討論法案時達成共識。至於五百萬元註冊資本是公司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小組會上已經說明毋需驗資,對於一間可以最多有三百部的士的公司,能承擔五百萬元註冊資本會有更好的服務。
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表示,公司制是一種嘗試,但認為對於提升的士服務較為正面。他指比較成功的地區都是實行的士公司制,透過公司監管的士司機,可以提供更好的培訓、保養和調撥車輛,市民若果有投訴,公司制可以即時作出處理,對受服務有較正面的作用,個人制的管理已顯示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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