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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希不甘寂寞重演舊戲碼爭取曝光度?

2019-02-25 05:10
  本月十四日,本欄以《從香港特區修訂移交逃犯法例說開去》為題,指出倘是澳門特區能夠儘早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立法工作,就可在澳門特區的角度,突出強調「一個中國」的強烈意義,將台灣地區也框定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之內。--既然是區際,就證明是澳門與台灣地區都是同屬一個國家,而不是蔡英文擬制的「兩國論」,更不是陳水扁的「一邊一國」。
  事隔十天,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報導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將率領代表團於今日至二十八日前往北京,拜訪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探討兩地之間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事宜,以及了解內地智慧法院的建設與發展。
  雖然澳門與內地之間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議題,也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中的一項重大內容,因而進行兩地之間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事宜的探討,不會是一頭半月的事,必須經過較長時間大醞釀及預備,因而可能是早就已經以書面聯絡方式進行探討研究,現在只不過是當面地進行正式的探討。而結合到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已經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兩條法例,建議港府可以採用「一次性的個案方式」,處理內地、澳門及台灣等地區移交逃犯的要求,即港人在三地涉嫌犯法,將來有機制移送當地受審。而且可改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方式,啟動移交請求,再由法庭審議確保移交請求符合法例及人權保障,刪去原本由立法會審議個案的權力。因而估計,這是落實執行習近平主席關於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及維護國家主權、領土統一、完整及安全利益的統一部署。
  就在香港反對派極力反對「移交逃犯」議題,黃之鋒還在台灣媒體發文詆毀之際,獲境外所謂「人權組織」推薦保送到美國修讀「人權」碩士課程的周庭希,也在香港網媒《立場新聞》發表《修訂〈逃犯條例〉有違國際公約責任》一文。昨日由周庭希一手創辦並曾自任社長的《愛瞞日報》予以轉載。
  有點奇怪,既然周庭希修讀的是「人權」課程,為何不尊重也是屬於基本人權的內容之一的智慧產權,首先在自己「專利品」《愛瞞日報》上發表,而是要「出口轉內銷」?
  或許,是要提高自己在更大範疇上的知名度,及向香港的同道中人「表忠」。也或許,周庭希對自己一手「生產哺育」的《曖昧日報》,落在新一代反對派青年的手中之後,拋棄了過去他主導的「肉麻當有趣」,「嬉笑怒罵,皆成文章」的「特色」,較為認真起來,甚至有時還與諷刺「愛瞞」主旨逆向而行,經常轉載曾經主要針對的《澳門日報》的新聞報導,極為不滿,才採取的這種「貶低」《愛瞞日報》的做法?
  倘實情果然如此,就是「剃人頭者被人剃眼眉」了。--當年,周庭希等人率領其支持者,以「乞丐趕廟公」的姿態及「鵲巢鳩占」的手法,進行篡社奪權。現在,新一代反對派青年,也是使用同樣的手法,讓周庭希交出大權,並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其手法,以利於能夠吸引雖然也是持反對派立場,但又討厭《愛瞞日報》的不正經文風,及周庭希等以「澳門良心」的名義在外「侵門踏戶」地騷擾別人的新一代反對派青年選民的支持及選票。
  周庭希的《修訂〈逃犯條例〉有違國際公約責任》一文,其實是重提舊調。實際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二月九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舉行第五十六屆會議之前,周庭希就以「新澳門學社」的名義,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送交「告狀報告」;在十一月十七至十八日安排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情況的第六次定期報告當日,他和鄭明軒兩人跑到瑞士日內瓦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辦公樓活動,希望能與該委員會的成員會面,申請與中國香港特區的非政府組織的成員代表一道,參加禁止酷刑委員會的非正式會議,並向開委員會「反映」中國澳門特區政府「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情況,實質上是當面「告御狀」。其「告狀」的內容,包括澳門警方多次以「驅逐」或「不受歡迎人物」為由,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加上內地並未廢除死刑,拘留設施使用酷刑亦十分常見,因而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沒有關注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後的人權狀況,可能會遭受酷刑對待,甚至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
  周庭希近日發表的《修訂〈逃犯條例〉有違國際公約責任》一文,就舊話重提地提到此事。但「打臉」的是,據周庭希當時自己發回的信息,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並沒有就上述「報告」全面詢問與會的中國澳門特區代表,而且中國代表團團長在會上發言指出,港澳不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獨立締約方,移交囚犯協議是「一國之內的事」,亦即並不適用國際公約。而且,中國沒有政治犯,犯人在獄中的合法權利已得到保障。
  由此可見,即使是由周庭希自己發出的信息,禁止酷刑委員會及其委員,對「新澳門學社」的「告御狀報告」中的大部分內容,尤其是涉及跨境合作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內容,並不感興趣。因而專程跑到日內瓦「告國際狀」的周庭希,可說是碰了一鼻子灰。
  但周庭希仍未「知衰」,又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舉行記者會,促請澳門特區政府公佈港澳兩地政府就移交逃犯協議達成「共識」的詳情,並又將其到聯合國專門機構「告狀」的陳年濫調翻炒出來,並在「舊瓶」裡裝上了「內地維權律師事件」和「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的「新酒」,再次潑灑「毒酒」。
  對此,筆者在整個過程中,先後以《新澳社向聯合國遞交報告隱然帶有「獨」味》《周庭希將向禁止酷刑委員會「告御狀」?》《國家主權統一安全利益高於澳門特區利益》等為題,發表了系列評論,指出周庭希等人陷入了幾個盲區。其一,《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是一個國際公約,其中有關跨域警務合作的內容,主要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周庭希等人卻將此公約使用在同一個國家的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的跨域警務合作方面,顯然是將內地與澳門特區對關係當作是「國家與國家」的關係.。其二,正因為該《公約》第三條等條文所規範的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關係,因而使用了屬於國際法概念的「引渡」一詞。而周庭希等人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建議該委員會敦促澳門特區政府對外公布和內地以及香港商議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內容,並使用了「引渡」一詞。顯然,周庭希是將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所適用的「移交」、「遣返」等詞彙,偷渡為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引渡」。其三,周庭希等人的《報告》,使用了「中港澳三地」的概念。這是一個「平行」排列的概念,等於是將香港和澳門特區,提升至與國家「同級」的位階,把港澳兩特區也當作是一個「國家」。實際上,即使是在國際場合,正確的表述也應是「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因此,周庭希等人向作為國際政府間組織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客觀上是向國際社會宣揚「澳門獨立」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