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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希亂用「人權武器」反成「走火自戕」

2019-02-26 04:50
  奇文共欣賞,疑義相以析。周庭希在《修訂〈逃犯條例〉有違國際公約責任》一文中,儼然以「人權鬥士」的口吻,聲稱基於香港同中國(注意:故意缺寫「內地」的後綴詞,下同)之間權力關係的差距,再加上近年中國粗暴跨境捉人的情節,假若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取消對向中國引渡(注意:這是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用詞)主要逃犯的限制,難以想像香港有方法可確保被移交者的中國大陸將無「酷刑或虐待的危險」。
  周庭希現在正由外國的「人權」組織推薦保送,在美國修讀人權碩士課程,其本意是在深度進修「人權」理論,充分掌握了「人權武器」之後,在重返澳門投入政治反對活動中,就增添「火力」。但由於他走火入魔,打著「人權」的旗號反人權,因而就變成了「擦槍走火」式的「自戕」。
  實際上,人權理論有一個著名的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爲無罪。這就是著名的無罪推定。意大利法學家貝卡裏亞在他的不朽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明確提出了無罪推定的思想,他說:「在法官判决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爲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聯合國成立之後,在其人權和
  刑事司法的文件中一再確認無罪推定的原則。一九四八年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爲無罪。一九八五年制定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七點一條規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諸如假定無罪……的權利。」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則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也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旨在維護和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利及人身合法權利。按照這一原則,當澳門居民被指控爲犯罪時,只有澳門特區各級法院才有權對被指控的
  澳門居民實行審判。作爲被告的某個居民,有權在訴訟時效內,要求法院儘快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居民的人身權利。澳門特區各級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後,只要沒對被告作出正式判决,就應從法律上假定無罪。這樣有助於法官在客觀公正、沒有偏見的前提下,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
  準繩,對案件作出公正審判,對被告所爲的行爲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裁决。
  《香港基本法》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規範,雖然在文字表述上與《澳門基本法基本一致,但並不是置於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是在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四節《司法機關》中(第八十七條)。這就是說,在《香港基本法》中,「無罪推定」的原則,幷不是作爲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而是作爲可予保留的訴訟原則和當事人可以享受的一項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也都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而周庭希在《修訂〈逃犯條例〉有違國際公約責任》一文中,誣指香港移送給內地的逃犯,將會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險」。他所說的「酷刑或虐待的危險」是屬於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並以確定的語調來表述,因而倘是以司法訴訟的實踐來類比,就有可能會墜入「有罪推定」的桎梏——以主觀臆測代替事實的手法,一口咬定內地在司法訴訟過程中,尤其是對待由香港、澳門遣返的逃犯,普遍實施「酷刑或虐待」。這就是廣義上的「有罪推定」,只不過其所指標的物並非是逃犯本身,而是對逃犯進行司法審理的司法機關。這種思維定勢,就像當年的康生那樣:「我一眼看你就是一個反革命」,沒有事實根據,就確定標的物「有罪」。
  誠然,在內地的司法實踐中,確曾有個別地方發生過「酷刑或虐待」的現象,但並不是普遍性,而且在習近平主席推動「依法治國」後,對此類行為進行嚴厲的追究法律責任,因而是即使是已經逐步消除。但周庭希卻一口咬定內地警方及司法機關對由香港、澳門遣返的逃犯,實施「酷刑或虐待」,就是犯了「瞎子摸象」,將樹木當作森林的錯誤,甚至是刻意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以極為個別的個案來否定整體,以過去來否定現在,這本身就不是極不嚴肅的態度。當然,更是折射了其陰險的心理。
  中共「十八大」之後,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中央政府,極為重視依法治國。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第四部分就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五點「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更是指出,要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製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在「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主席強調必須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
  實施包括嚴厲禁止「酷刑或虐待」在內的司法公正,及依法治國,這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兩個「一百年」的民族復興偉大「中國夢」的具體內容之一,豈容周庭希肆意抹黑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