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建議進一步清晰消費者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減少發生消費爭議,建立更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消費環境。法案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而“誤導性營商行為”或“威嚇性營商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營商行為。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法案內容時表示,法案亦建議規範網上及商業場所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等新興消費模式的合同,並規定在訂立相關合同前須提供何種資訊予消費者預先知悉,以及須採用的合同方式。
同時,法案為消費者提供了“冷靜期”,訂定了專門的自由解除合同制度,賦予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毋須說明解除的理由。
法案又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法案建議賦予消委會監察和處罰方面的職權,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法案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訂定允許在食品中使用的防腐劑及抗氧化劑品種、允許使用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的食品類別及其最大使用量。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梁慶庭表示,在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上及本地的實際情況,亦充分考慮了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結合本澳市場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含量的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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