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政府制定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案,但現行《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法律制度》不會廢除,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要求政府說明,日後旅遊局發牌時是依循新或舊法?以及兩者的差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由於現行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法律制度》不會廢除,要求政府說明若法案通過後,旅遊局日後在什麼情況下,依循哪部法律發出餐廳或酒吧等牌照,並解釋法案與現行法律制度對酒店業場所、酒吧等定義的差異。
法案又訂明在文物建築或待評定文物建築開設酒店業場所在例外情況下可豁免技術要件,但需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委員會關注文化局意見是否具約束力。立法會顧問則關注到經濟型住宿場所的溢價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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