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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2019-03-06 03:50
  4日出版的第9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現簡介當中的主要規定。
  准照及執照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允許經營的士客運業務許可的“准照”,須經公開競投發出,且只有符合法定要件的公司,包括:公司住所及其商業營業場所設於澳門特區、公司資本不少於澳門幣五百萬元等,方可參與准照的公開競投。准照的有效期載於有關准照內,有效期屆滿時,准照失效。
  此外,附屬於准照的每一的士均獲發一個“執照”。有關的士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獲發執照,包括:具備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且其商標及型號已獲交通事務局核准,以及具備補充法規和競投案卷規定的其他設備等。執照的有效期載於有關執照內,且不得超過相應准照的有效期及相應車輛的使用期限。
  行政管理措施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如准照持有人被確定的司法裁判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且禁止期間不超過准照有效期的剩餘期間等情況下,會被中止准照;在持有准照的公司出現變更、合併、分立或消滅等情況下,會被註銷准照。
  此外,在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下提供的士客運服務等情況下,會被中止執照;藉提供虛假聲明或其他不法途徑獲發有關執照等情況下,會被註銷執照。
  的士駕駛員證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包括:持有有效輕型或重型汽車駕駛執照至少兩年、過去三年內未因確定的司法裁判而被禁止駕駛或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通過由交通事務局舉行的專門考試等,方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監察職能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該法律的遵守情況。有關在道路上通行時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由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和處罰;涉及准照、執照、的士駕駛員證、車輛規格等管理事務的違法行為,由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和處罰。
  資料的處理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交通事務局負責處理該法律所指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並於自行知悉存在該法律所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跡象或接獲有關檢舉且在有需要時,可由該局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即時查閱及讀取有關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此外,治安警察局為調查該法律所定的屬其處罰職權的行政違法行為時,該局局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具有相關的查閱及讀取資料的職權。
  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禁止的士駕駛員作出若干行為,包括:以假裝處於應召、換班或其他狀況為由而拒絕提供服務,科罰款三千元;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科罰款一萬五千元;在知悉的士、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駕駛該的士提供的士客運服務,科罰款三萬元等。
  此外,的士駕駛員在五年內違反該法律規定的若干行為達四次,例如:拒絕運載乘客前往其指定的地點、選取明顯較正常路程長的行駛路線(但乘客另有指示者除外)、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等,會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有關的士駕駛員須於三年後再次參加專門考試,通過考試後才能重新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另一方面,法律亦規定准照持有人的若干義務,包括:須確保的士及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能持續並有效運作,否則科罰款一萬五千元;不可將的士交予未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員證的人提供服務,否則科罰款三萬元等。
  處罰程序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對該法律所定的行政違法行為,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的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章第六節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特別程序的規定,包括:具監察權的人員如目睹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又或如有足夠跡象顯示已實施行政違法行為(即使其並無目睹該違法行為),可立即提起處罰程序及編製控訴書,並將控訴內容通知違法者;此外,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付罰款者,只須繳付三分之二的罰款等。
  另一方面,對該法律未特別規定的事宜,按其性質補充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行政程序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過渡規定
  根據第3/2019號法律規定,已獲發的士執照但未安裝該法律所指的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其他設備之的士,須於相關補充法規生效後十八個月內安裝該等設備,且該法律中的規定將適用於所有已安裝該等設備之的士。
  此外,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持有人,應自該法律生效後往交通事務局申請更換的士駕駛員證,否則不得繳付該法律所指的年度費用直至更換為止。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