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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消保法法案 議員關注聯合訂價 濫用市場優勢未有規管

2019-03-20 20:21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多名議員關注法案未有規管聯合訂價、濫用市場優勢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應稱,政府未來將會出台公平競爭法處理,有關法律正由經濟局進行內部研究。當局曾委託學術機構進行研究,已完成初稿,尚在完善階段。
梁維特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建議就涉及基本公共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同時界定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並規定冷靜期,賦予消費者能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法案又建議將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視為不正當營商行為,並建議行政處罰營運者。
議員高開賢認為,法案傾斜消費者,例如七天「冷靜期」內,可毋須理由而解除合同或退貨,或令部分消費者監用法律,出現惡意退貨行為,損害商家權益。希望政府立法時要平衡消費者及經營者的權益。李靜儀認為,並非可隨意退貨,而是要證實涉及瑕疵消費品或服務,才可要求商家更換、維修或賠償。她又建議,法案列舉誇大失實等字眼,避免營商者違法。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黃翰寧解釋,法案因應消費者在遠程及商業場所以外訂立預繳式合約,或在未有充份接觸或認識商品服務的真實狀況,或未有充份考慮下簽訂合同而設立「冷靜期」。相關做法參考內地及台灣,並將冷靜期訂為七日。但亦有例外情況,例如因應商品的獨性式、如保存期限短、衛生問題、個人化原因影響二次銷售,服務已完全提供或預訂已影響其他消費者未能購買商品等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另外,法案建議將醫療服務等專業服務排除在法案外,多名委員關注美容院推出的「醫學美容」,不屬衛生局的監管範圍,是否應納入消保法規管?梁維特回應稱,美容院推出的醫學美容,只要不屬於衛生局監管的醫療服務,應該由消委會處理。消委會執委會委員陳漢生補充,美容院推出的預繳式服務或不正當營商行為,屬消委會規管範圍,但美容院推出的侵入式治療則屬衛生局監管範圍。
另外,法案又建議,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出現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的情況,消委會可為調查和研究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形成而收集屬必要的最新、客觀和完整的資料。梁維特解釋時指出,坊間一直批評油價、氣價只加不減,本澳雖然能跟上外界定價,但政府無法取得中間差距的資料,希望透過法律賦予消委會取得資料的權限,檢視機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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