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行政公職局在科學館舉辦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程序講解會,約有 200人出席。 有與會者關注法人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期公布日 (2月4日) 後換屆,應提交新或舊的社團證明,以及代表法人行使投票權的問題。 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表示,法律規定需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期公布日(2月4日)前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及管理機關,選出符合規定的最多 22名投票人,他表示這幾天都收到社團於 2月 4日後提交的換屆會員大會紀錄,由於法律已規定,只會對 2月 4日前在職成員發出證明書。 行政公職局選舉技術輔助處高級技術員劉更生表示,由於行使法人投票權需在 2月 4日前在職成員,若已離任,應由換屆後現職的成員決定行使投票權的法人代表。 行政公職局強調,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參選人、提名人及投票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只能代表一個界別。 講解會期間一度有市民喧嘩,稱選舉不公平,由當局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要求有關人士離場。(梁潔儀 黃彩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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