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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將美國意圖顛倒的事實再顛倒過來

2019-04-03 05:01
  一個奇怪的現象,明明四月一日「愚人節」是西方的玩意兒,西方許多人都喜歡在當天「攪攪新意思」,發放一些「愚樂」大眾但也無傷大雅的假消息,以活躍平時沉悶的氣氛,反而對官方在當天發布的新聞信息抱持懷疑態度,認為是「假新聞」。但美國佬偏不信邪,明明是早在半個月前就已撰寫好《二零一八年國別人權報告》,卻要與自己「過不去」,留待「愚人節」當天才發布。可能,連美國國務院也不太相信自己炮製的謊言,倘有人揭發其偽,就以當天為「愚人節」作掩飾推搪乎?
  也是奇怪的事情,明明美國自己的人權狀況也很糟糕,侵犯他國人權更加肆無忌憚,在國際人權場合被亮更多「紅牌」,因而在國際社會尤其是聯合國人權機構受到各國的批評,而賭氣退出了聯合國的人權機構,讓自己處於不受聯合國人權機構和國際社會監管之下。卻又竟然指手劃腳,裝模作樣,每年都發布「國別人權報告」,對世界各國各地區的人權狀況說三道四,「指天篤地」,揶揄一番。試問,這不是虛偽,什麼才是虛偽?!
  這不,二零一八年度的「國別人權報告」又出籠了。或許,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是以英美法系的「會計年度」為作業單位,因而才選擇新一個會計年度開始之日的四月一日予以公佈。但由於當日是「愚人節」,因而畢竟令人感覺到,這是「愚人節的娛樂攪笑節目」。
  實際上,美國佬是以美國的標準指標,而且還是以美國人最感興趣的政治領域入手,來衡量別國的內部事務的。這顯示,華府是意識形態掛帥,為其政治立場服務。當然,更是美國人無法從雞蛋中挑出「骨頭」,就只好在其認為「最具殺傷力」的政治領域下手,以無中生有、小事化大的手法,抹黑醜化別的國家或地區,並向當地的反對派提供「砲彈」,作為進行「顏色革命」的輿論「武器」。君不見,美國插手的多個國家發生的「顏色革命」,在事發前都曾經歷過如此這般的輿論鋪排。
  當然,美國「人權報告」中羅列的一些事情,也主要是由當地的反對派提供。幾年前「維基解密」就公佈了大量這樣的事實,或是美國使領館的頭兒親自對當地的反對派進行「田野調查」,或是當地的反對派自動獻身,跑到美國使領館「報料」。就以澳門為例,有好幾個年度的「人權報告」,在提到中國澳門的部分內容,就赫然多處寫道,「澳門社運界反映」,按字面理解,當然是以澳門反對派團體為主的「社運界」,向美國的機構包括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主動或被動地提供「黑材料」。這與澳門一些反對派人士,動輒就向聯合國的相關機構,包括人權機構提供「報告」等資料的行為,如出一轍。倘是公平客觀,或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倘是帶有自身特定政治立場的偏見,則有誤導成分以至是「謊報軍情」之虞。
  但「人權報告」對中國澳門的表述,卻每年都是「來來去去三幅被」,沒有甚麼新意。由於澳門特區政府在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在中國澳門生效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卓有成效,找不到重大疏漏,於是就只好重抄舊料,再「點綴」一些「新料」,卻又不堪一駁。比如,它指責說,去年七月立法會修法,要求遊行示威者須向警方作出相關通知,改變了一向通知民政總署(現市政署)的要求。但山姆大叔手中的手電筒,卻是只照別人,不照自己,因為就是在美國,要申請舉行示威遊行,或者在公共場所舉辦其他群體性活動,都就必須提前去負責審批示威遊行的警察局,填寫一張申請表的基本知識,接著還會介紹舉辦示威遊行的有關信息,例如集會遊行的主題,大致的參加人數,集會地點和(或)遊行路線,以及示威遊行起始和結束的時間。如果地方法規對這些有所限制,還需要遵守適用的例外條款。複雜一點的還要申報使用的標牌和旗幟數量、音響設備等。特殊的像華盛頓還要求申報是否有人計劃蓄意違章,有多少人準備受到逮捕等。有的地方還要按照規定繳納一筆費用。如果有人捷足先登,佔了你想要的地方,或者時間上有衝突,你就得拿出替代方案,或者與本方參與者商議修改時間地點,有的時候還不得不放棄!
  另外,美國佬還指責,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允許警方驅逐或拒絕其認為不受歡迎、對內部安全和穩定構成威脅的人士入境。二零一七年,政府禁止幾名香港政治人物和社運人士進入特區,理由是他們對內部安全構成威脅。然而,拒絕某些被視為可能會影響本國本地區安全的人物入境,這是全世界的通例。而且美國尤甚,已經發展到禁止某一個種族的全體族民,以至是某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入境的地步。對比澳門,「小兒科」而已」。
  這份「人權報告」在新聞自由方面找不到什麼毛病,就拿政府津貼媒體機構來說事。然而,這正是源於歐洲大陸一些國家的慣例。這些國家由於政黨林立,各大小政黨為了宣揚其政治主張,均創辦發行媒體,當然也有「文人辦報」的媒體。大政黨或有大財團支持的媒體,「財大氣粗」,而小政黨或「文人辦報」的媒體,則弱不禁風。為了保障各種政治或利益立場的媒體都能夠「發聲」,防止輿論市場遭到大政黨大財團媒體的壟斷,就採取津貼媒體的方式,各大小媒體雨露均霑,讓「弱不禁風」的小型媒體也能維持生存下去。澳門回歸前,葡國也將此制度引入澳門。正因為如此,在回歸前澳門經濟最困難之時,沒有「大水喉」的各下媒體都能「挺」下去,而不至於社會輿論被集中控制在「財大氣粗」媒體的手中。這正是最符合民主核心價值的做法,美國國務院對此進行指責,是否希望中國澳門特區的輿論市場,走向「單元化」,成為它終日價批評的「獨裁」、「壟斷」?這正一是自相矛盾,只打嘴巴。
  何況,即使是澳門的媒體領受了政府的津貼,也沒有放棄監督政府的權利,甚至某些領受津貼的媒體,還頻繁地批評特區政府,而特區政府卻從來沒有干預。這一點,連美國「人權報告」也不否認。既然如此,就不應指三道四。
  這份「人權報告」也拿蘇嘉豪的案件來說事。其實,這本來就是依法治澳,實行法治的體現,而且初級法院的判決,已經比檢察院起訴書的求刑輕了許多,讓他可以繼續出任議員,這可能這連蘇嘉豪自己也料想不到,因而連忙與同案的另一名被告分割,放棄上訴。美國不是自稱「法治大國」嗎?美國不是連在任的總統如尼克松等,在其抵觸法律後,都可以發起彈劾,迫使其辭職嗎?為何也是抵觸法律的蘇嘉豪只是議員,就不能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起訴及審批?這豈非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這是什麼強盜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