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修改經屋法法案建議放寬經屋申請者資格,包括享受四厘利息補貼起十年後或經屋住滿十年後的非簽契家團成員,可因為結婚申請經屋。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認同政府放寬經屋申請資格,但有委員質疑為何只放寬結婚這種情況,委員會引述政府表示,因經屋資源有限,只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申請經屋資格。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經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引述政府指,法案建議限制申請者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五年改為十年,如申請者享有四厘利息補貼或經屋的非簽契家團成員,住滿十年經屋後可因為結婚重新申請經屋。何潤生指委員會對此基本認同,但詢問為何只開放結婚狀況時,政府回應指因經屋資源有限,只可根據實際情況操作。
法案又建議若申請人的配偶為非澳門居民,同樣須將配偶收入和資產計入家團,但配偶則不被納入家團成員。委員會認為“配偶”的定義是指雙方共同生活,配偶不被納入為家團成員是不合理。何潤生引述政府稱基本接納委員會意見,未來會調整條文,非本澳居民配偶亦會列入經屋家團成員。
何潤生又指,政府通過公開諮詢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繼承雖為被動,繼承的金額要計算在資產限額,不超過限額便符合申請資格,委員會表示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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