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完成討論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因土地批給失效而受影響的樓花小業主,向特區提起賠償訴訟時仍可申請置換房,但在訴訟待決期間會中止處理申請,若訴訟獲賠償,就會喪失購買置換房資格,避免出現雙重得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就《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上月底政府已提交最後修訂文本,法案最終文本和最初文本沒有太大變動,主要強調提供暫住房及置換房非屬補償性的政策,僅對都市更新的補償或安置措施起補充作用。
對於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工程興建及圖則的審批需受哪一法律規管,黃顯輝稱,政府方面已作出解釋,建議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工程計劃的審批及樓宇興建的監察與私人樓宇的規管相若,適用於《都市建築總章程》和其它相關法規規定,相關建議已納入條文當中。
法案亦規定,因二十五年臨時批租期屆滿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在建樓宇的樓花小業主可申請購買置換房。委員會認為小業主是可提告政府,但若獲勝訴可能導致雙重得益,因此政府針對這問題增加相關條文,建議預約買受人或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以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影響在建樓宇的交付為理由可向政府提起賠償的訴訟,仍可申請置換房,但在訴訟待決期間將中止處理有關申請;如預約買受人或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因上項的訴訟中獲判取賠償,則喪失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黃顯輝稱,委員會認為置換房和暫住房法律的執行取決於都市更新的實際操作,因此在意見書中亦列明建議政府儘快推動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制度出台,以配合該法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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