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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佔中九男女」被判罪名成立說開去

2019-04-10 04:54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昨日上午對二零一四年非法「佔中」案的三名策劃者戴耀廷、朱耀明和陳健民,聯同六名組織者被控的「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等案件進行宣判,法官陳仲衡宣讀長達近二百七十頁的判案書,裁定戴耀廷、朱耀明和陳健民所被控的「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另一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與陳健民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六名非法「佔中」組織者,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被裁定兩項罪名全部成立,包括「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李永達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法官陳仲衡在判案書中指出,控方的檢控並非打壓人權。「公民抗命」並非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非法「佔中」嚴重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不便,已超越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權利的合理範圍。
  這項判決,是正義的判決。尤其是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所謂「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是很重要的判決指引,對於整個社會影響正面。尤其是戴耀廷、朱耀明和陳健民三名非法「佔中」發起人,他們從一開始就煽動所謂的「違法逹義」,欺騙了不少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以為「有理」就可以胡作非為,任何人都可以以公義為藉口進行違法行為,而無需負上法律後果,這是對法治的最大挑戰及踐踏。現在他們必須也已經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並因此而對曾經蠱惑人心的偽「哲理」進行撥亂反正,清掃毒素,讓廣大青少年能夠在清明的政治輿論環境中健康成長。因此,這項判決不但對實行以「案例法」為主要特徵之一的「不成文法」的香港特區具有「案例指引」的重要意義,而且對實行「成文法」的澳門特區,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實際上,該案的「九男女」之首戴耀廷,就曾經以「教授」的身份,頻頻來澳門放「獨」,散布其「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歪論,並鼓動澳門的反對派青少年,也效仿該案的被告,進行各種違法活動。因此,戴耀庭被他們奉為「導師」,信服得五體投地,並盲目跟隨。戴耀廷等在香港鼓吹「雙普選」,他們也不顧《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均沒有「雙普選」的機制,鼓吹「雙普選」;戴耀廷等在香港搞什麼「五區公投」,他們也在澳門搞什麼「民間公投」;戴耀廷等人煽動大學生搞「學運」,澳門也有人將黑手伸進各家高等學府尤其是澳門大學。而澳門某以參加立法會選舉為主要宗旨之一的某團體,更是經常邀請戴耀廷前來澳門進行所謂民調,把澳門實施「一國兩制」的成果和澳門特區政府尤其是行政長官崔世安的形象,抹黑得一無是處。後來見勢不妙,不再邀請戴耀廷來澳門進行所謂民調,戴耀廷就不請自來,自行進行民調並繼續抹黑澳門特區。
  前年九月間,戴耀廷在香港司法機關正在追究某些香港「反對派」的暴力行為的刑事責任,而他本人也聲稱已經做好「坐牢」的心理準備,而且也數萬人連署要求港大開除他之際,卻在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進入競選宣傳期之時,意圖將其「發明」的「雷動計劃」推廣移植來澳門,先後發表《「雷動」澳門立法會》、《天鴿亂澳門,雷動震濠江》等文,聲稱該次澳門立法會選舉就是澳門公民向特區政府來一次「全民公決」的時候,並聲稱只要反對派的各個投票組合把票分散地投,應還能產生不小的效果,可能會有九萬票支持「真普選」,取得七席,甚至八席。為此,他振臂高呼:就讓「雷動」在澳門帶來另一場政治颱風!
  戴耀庭就像唐吉珂德那樣,明知不可為也要硬銷自己即使是在香港也是失敗了的「雷動計劃」。其原因,其一可能是不甘心於其「雷動計劃」在香港的失效,希望能在澳門「鹹魚翻生」,以證明他的理論是「正確」的,只不過是香港的「反對派」未有準確地按照他的「教路」實施而已。其二可能是他要為自己即將遭受司法追究,及可能會遭香港大學解僱,紓解壓力,轉移視線。其三可能是他要向其背後的主子賞討,將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也「雷動震亂」,「擴大」其「戰果」,將禍水引來澳門,而要做到這一點,當然要擴大「反對派」的陣容,透過選舉而得,只要能達到「一半直選議席」之數目,就可為所欲為,包括「拉布」,也包括「佔中」甚至是澳門式的「旺角暴亂」。這樣就可將目前正在實行「一國兩制」的兩個特區,都給「搞掉」,所獲獎賞就能更為「和味」,說不好還將會得到甚麼勛章。但是,戴耀廷的詭計被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的現實碾得粉碎。
  而且,戴耀廷等的行徑引發澳門群眾高度警覺,並積極作出應對,將「毒草」化為香花。比如,戴耀廷等人為香港反對派上演「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的鬧劇大造輿論時,筆者就在本欄分析認為,這是香港反對派意圖籍著辭職後再參加補選重新獲得議席的過程,販賣帶有「全民自決」意涵的「公投」貨色,不但是要籍此來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加「民意」壓力,並在國際間引起廣泛的關注,而且更陰險的是,要為未來推動「主權在民」的「公投自決」,實質上是要將香港特區營造為「獨立政治實體」,從祖國母體中分離出去,鋪墊政治基礎及製造輿論氛圍。為遏止反對派的這個政治圖謀,應當借鑒參考國際上「辭職不得在當屆再選」的機制,阻止「公投五子」參加補選。後來,當澳門特區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筆者也提出了這項建議,以未雨綢繆,防止及遏制反對派也東施效顰地模仿「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的鬧劇,也在澳門特區營造似是而非的「公投自決」輿論氛圍,殆害涉世未深,對所謂「普世價值」抱有好奇心,卻又無法分辨謬誤的青少年。果然,在二零一四年的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中,就有反對派團體進行了「民間公投」活動,另外也有人在媒體上鼓吹「自決權」。後來,特區政府在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時,決定引進「議員辭職後不得參加補選」的機制。
  另外,受到戴耀廷等人荼毒的香港某些青年,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的宣誓儀式上,公然煽動「港獨」以及具有「港獨」性質的主張,公開聲稱要利用立法會平台推動「港獨」活動。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釋法。而澳門特區政府也緊跟中央政府,針對有中國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參加葡國國會議員選舉的情況,提出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法案並獲得立法會通過,增加禁止「雙重效忠」的條文,明確規定正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的人員沒有立法會選舉的被選資格;同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有關「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擔任立法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以確保國家主權及安全的利益,及澳門特區政權建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