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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醫療人員註冊制度 防範性停業不超三個月

2019-04-10 03:38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認為是次會議進度不錯,完成討論法案第43條至第56條條文。
  法案提出包括“曾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重要服務”、“違紀行為未予公開”等七種減輕情節,陳澤武指,部分行文是從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抄出來”,亦有部分行文如“未予公開”的解釋不太清晰,政府代表承諾會重新考量整個章節如何修改;有議員認為醫療事故多,沒有減輕情節對醫療人員不公道,不應只有加重情節而沒有減輕情節,政府代表同意。
  法案關於停業的條文其中一款指出,“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有關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福祉或尊嚴的任何職業義務,但僅限於未符合科處更重處分的情況”,委員會認為“尊嚴”的定義較為空泛及籠統,“寫極都有啲灰色地帶”,陳澤武又引述政府代表指個案會經醫專會,但政府會思考如何修改行文。
  法案亦規範醫療人員的職業義務,包括保證絕對尊重其所提供醫療服務的病人的生命、尊嚴及完整性,熱心及稱職地從事職業等。大都是引用公職法的規範,未必完全適用此法案,委員會又認為“絕對尊重”、“熱心”等名詞令醫專會判斷上可能會出現誤差,認為表述為尊重便可,政府同意完善行文。有傳媒問法案多條行文都是引用公職法是否不夠審慎嚴謹,陳澤武只稱:“咁我哋嘅工作咪要嚴謹啲囉”。
  而處分的等級的條文亦會考慮違紀者的過錯程度及違紀行為引致的損害,委員會關注兩者的關係,政府會作研究。另外,法案又建議,由醫專會建議,並經衛生局局長作出批示,可規定作防範性停業,而防範性停業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