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就法案第二份工作文本作出討論,建議職介所業務是指任何方式提供職業介紹及招募僱員的服務,在職介所法律定義內刪除“代辦聘用外地僱員手續”。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代辦手續並非職介所專門的業務,日後亦不會影響職介所代辦聘用外僱手續。
在執業方面,法案建議若有關申請人曾被判處三年或以上的徒刑,除非恢復權利者(俗稱洗底),否則不可申請牌照。委員會質疑此條文會否與服刑人士重返社會的政策不相符?政府代表解釋,尊重服刑人士重返社會,但此行文是參考房地產中介法的規定,且有關要求一致;委員會無進一步意見。
會上討論到建議職介所有義務向僱員提供生活資訊,以讓其適應及融入生活;當出現因勞動關係所引致的事故或糾紛時,應服務使用者要求介入;並協調解決僱員及僱主之間的問題;配合主管部門主理因勞動關係所引致的事故或糾紛。
委員會認為內容概括,政府代表介紹是希望外僱透過職介所義務的履行更適應融入本澳社會;委員會認同立法原意,但希望政府進一步解釋,由於行文只是義務並無罰則,但關注會否對職介所續牌有影響,希望政府具體規範,下次會議再深入討論。
法案又建議,職介所不可在酒店、工廈、住宅及車位用途等地點開設。政府代表表示,現時在工業大廈內已沒有職介所,至於在酒店仍有兩間職介所經營,政府已提醒相關人士,注意法律生效後要作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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