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俗稱「行車稅」)徵收期已於本月一日結束,交通事務局呼籲尚未繳納稅款的車主於五月三十一日(周五)或之前的六十日繳稅補充期內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否則除罰款及過期利息外,將移交財政局強制徵收。如車主決定棄用車輛,須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註銷手續且妥善處理車輛實物,以免車輛停泊在公共地方而被檢控。
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交通事務局於今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一日期間徵收本年度行車稅。徵收期結束,全澳逾二十三萬九千七百多部須繳納行車稅的機動車輛中,仍有一萬四千九百多部車輛未繳納,約佔百分之六點二,相對於二0一七年的百分之九及二0一八年的百分之八有所降低。
按照規定,在徵收期結束後之十日內辦理車輛使用牌照稅者,除須額外繳付相等於所欠稅款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和過期利息外,還須科處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同時只可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倘在六十日繳稅補充期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有關資料將送交財政局進行強制徵收。逾期未繳納行車稅之車輛一旦被查獲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在公共地方,將被科處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故此,交通事務局呼籲有關車主儘早攜帶車輛登記摺正本,於四月二日起六十日內、即五月三十一日前到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納相關款項。
另外,車主在繳納行車稅之前,應先了解有否違反《道路交通法》並接獲罰款通知,若然有,須先繳清有關罰款,否則不得為其車輛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
若車主欠繳上一年度的行車稅而同時將車輛停泊在公共地方,一經發現將視為棄置車輛而被移走。根據統計資料顯示,過去五年因此而被移走的車輛佔該年移走棄置車輛的比例均為六成左右,當中二0一六年最多達到一千四百零八輛,二0一七年大幅下降至八百一十七輛,去年稍微上升至八百九十九輛。
無論是因欠繳行車稅或因註冊已被註銷而被移走的棄置車輛,車主均可被科處罰款和需繳付相關行政費用,當中存放費用會按日計算,而一直拖欠的費用政府會繼續追收。因此,車主如決定棄用車輛,可親身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註銷手續,註銷時可選擇自行將車輛送至局方車輛存放場,或由局方協助移走車輛;亦可選擇將車輛安放在私人泊位作為收藏;倘若車主委託第三方(例如車行)辦理註銷手續和交其處理車輛實物,須確保該等車輛不會停泊在公共地方,以免車輛阻礙通行或佔用公共地方,同時免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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