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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車廂自行裝攝錄 屬違法可處兩年徒刑 將資料上網加重判罰

2019-04-18 06:30
的士車廂內不得自行安裝錄像設備.JPG
【本報訊】鄰埠發生藝人被攝錄「偷食」事件,轟動港澳兩地,當中的士車廂內裝置錄影設備涉及的私隱問題一併備受關注。澳門個人資料辦公室表示,根據個資法,無論是現在還是在新的士法生效之後,的士司機或車主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兩年徒刑,若將資料放在互聯網傳播,則最高可處罰三年徒刑。
就鄰近地區發生之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攝錄範圍在車內)引起公眾及傳媒關注一事,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昨日特別發出新聞稿作說明,在即將生效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即俗稱“的士法”)中,僅許可交通事務局在的士車廂內依法裝設錄音及錄像系統,其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須對有關的資料安全負責。任何其他人非法處理有關資料均有可能構成該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所指之行政違法或犯罪。
據《個資法》規定,無論是現在還是在的士法生效之後,的士駕駛員及准照持有人(即俗稱“司機”及“車主”)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有關資料涉及個資法所指的敏感資料,在沒有法律許可及沒有本辦公室許可的情況下,原則上屬被禁止收集和處理之資料。任何人非法裝設錄音錄像系統,從而非法收集敏感資料,將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的犯罪行為,最高可處罰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若有關人士進一步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放在互聯網傳播,最高可處罰三年徒刑或三百六十日罰金。
個資辦表示,目前部份的士司機因交通安全原因裝設俗稱行車記錄儀(攝錄範圍在車外)的設備,盡管仍然存在爭議,但原則上僅可如一般私人車輛的情況一樣作維護正當權益的個人用途,不得放在互聯網上傳播,否則也有可能因違反《個資法》而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
本辦公室呼籲所有的士司機及車主遵守法律規定。任何人士發現有人非法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均可依法向警方檢舉或者向本辦公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