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遞交的新文本增加了對職介所的義務內容,包括職介所是否有權介入僱員與僱主之間的糾紛等,委員會關注其有否調查權,政府代表表示會再下一份文本再作調整。
會議於昨日上午11時舉行在立法會3號會議室舉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時指出,新文本增加了對職介所的義務內容,要求職介所向僱員提供生活資訊,但未考慮其有否資源及條件,尤其是外僱使用不同的語言,而職介所又能否負擔相關成本、由誰人判定資訊是否充分。同時,當出現因勞動關係所引致的事故或糾紛時,職介所須應服務使用者要求介入及協調解決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問題,但其有否調查權,是否有權介入,當中的協調是否涉及調解這類訴訟,政府則稱將在下一份文本中作調整。
由於法案無訂定職介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上限,但規定有關收費需要張貼出來,並按收費表收費;職介所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則不得超過僱員首月人工的一半。委員會提醒政府,職介所可提供職業介紹及支援這兩類業務,故需清晰有關費用涉及哪類業務,且「勞工法」規定扣除僱員的費用不能超過人工的1/6,法案需與之協調,可能要分期收取。
另外,關於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地僱員提供職業介紹所的業務內容,將在下次會議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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