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關愛和照顧,對子女的成長可說是相當重要。關於這方面法律上亦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生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供給子女生活所需以至供書教學等。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當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時,親權便會終止。另外有關結婚方面,在澳門年滿十八歲後便可自行決定婚姻大事,無需家長同意,但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在父母同意下亦可結婚,這時親權亦會解除。
結婚之後所誕下的子女,當然要由父母兩人一起照顧。不過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這時子女又應由那一方去扶養呢?假如父母雙方在離婚時,能夠和平地協商,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用協議的方式確定,並經法院認可。有關協議必須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依歸,所以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亦可拒絕認可。(上)
有關親權方面的其他內容,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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