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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車廂錄音及錄影監察的規定

2019-05-03 03:30

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將於今年六月三日起生效。鑑於日前香港發生一宗懷疑由的士駕駛員在的士車廂內自行安裝的錄音錄影設備拍攝藝人的事件,喚起社會大眾關注的士車廂監察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平衡的問題,因此,本欄今天會為大家介紹在本澳有關的士車廂錄音及錄影監察,以及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

為更好監察的士營運狀況、加強打擊的士違法行為,解決現時實務上因的士車廂中只有乘客及的士駕駛員共處以致的士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困難的問題,新的士法要求的士車廂內須安裝錄音及錄影設備,以科技手段在的士車廂進行監察,一旦懷疑有的士違法行為發生,即可藉該設備收集的資料釐清事實,保障乘客及的士駕駛員的權益。基於車廂錄音及錄影監察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因此,新的士法以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前提訂定了嚴格保障個人私隱的規定,包括明確規定錄音及錄影設備的安裝主體、查閱及讀取該設備收錄的資料的主體及目的、資料的保存期間等事宜,以確保在監察的士營運狀況的同時能夠妥善保護乘客及駕駛員的個人資料。

根據新的士法的規定,錄音及錄影設備的商標及型號須獲交通事務局核准,且僅可由獲該局許可的實體安裝、維護、檢定、校準及拆除有關設備,該等實體並無權讀取或處理有關設備收錄的資料,換言之,新的士法絶不容許任何人擅自作出有關行為。未經交通事務局許可的實體安裝、維護、檢定、校準或拆除錄音及錄影設備,按每一車輛科澳門幣三萬元罰款。

此外,的士准照持有人有義務確保在的士的車廂內外的顯眼處張貼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式樣的告示,以便乘客知悉的士已安裝錄音及錄影設備。違反該規定者,科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罰款。尚須指出的是,的士准照持有人有義務不損壞、破壞或干擾錄音及錄影設備的運作,同時,亦有義務不收集、複製、刪除、毀壞、損壞、消除或修改該設備收錄的資料。違反該規定者,科澳門幣三萬元罰款。如屬由第三人(包括的士駕駛員)作出該等行為,同樣科澳門幣三萬元罰款。

新的士法明確規定具監察職權的實體在法定情況下方可查閱及讀取錄音及錄影設備收錄的資料。無論是交通事務局局長、治安警察局局長,又或獲該等局長授權的人員,僅在因調查的士違法行為而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方可查閱及讀取上述設備收錄的資料。至於涉嫌違法者(例如被控濫收車資之的士駕駛員),亦有權自接獲控訴書通知之日起至提交書面答辯前,查閱涉及其被指濫收車資部份的錄音及錄影資料。

必須指出的是,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的人員以及負責安裝錄音及錄影設備的實體等,對於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錄音及錄影設備收錄的資料負有職業保密義務,即使在職務終止後亦然。

錄音及錄影設備收錄的資料的保存期間一般為三十日,該期間屆滿後,資料立即銷毀。假如該等資料構成證據資料,則須保存至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或卷宗歸檔為止,並須於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銷毀。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的士車廂內安裝的錄音及錄像設備收錄的資料很有可能涉及第八/二00五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敏感資料(與世界觀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團或工會關係、宗教信仰、私人生活、種族和民族本源以及與健康和性生活有關的個人資料)。根據該法律規定,故意在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不相符的情況下移走或使用有關資料,會被科處兩個月至兩年徒刑或科二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未經適當的許可,透過任何方法查閱被禁止查閱的個人資料者,如按特別法不科處更重刑罰,會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如符合法定加重情節(例如:使第三人知悉個人資料),則刑罰的上下限各加重一倍,即會被科處兩個月至二年徒刑或科二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此外,對個人資料負有職業保密義務者,在沒有合理理由和未經適當同意情況下披露或傳播有關資料,如按特別法不科處更重刑罰,會被科處最高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如符合法定加重情節(例如:由公務員或等同公務員作出該行為,又或該行為對他人的名聲、名譽、別人對他人的觀感或私人生活的隱私造成危險),則刑罰的上下限各加重一半,即會被科處一個月十五日至三年徒刑或科十五日至三百六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二00五號法律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百九十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