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公佈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公開諮詢總結報告,一個半月的諮詢期內共收到四千多條意見,當中近八成半贊成修法的整體方向,而涉及“適用的犯罪類型”和“可截取的通訊類型”的議題,公眾尤為關注,相關意見各佔超過兩成。政府表示,經充份考慮及分析各方意見和建議,將從多個方面研究完善法案內容。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制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於去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九日展開為期四十五日的公開諮詢,期間舉辦了一場電訊業界諮詢專場及三場公眾諮詢會,並派員出席了多個電視和電台時事節目,以互動交流的方式收集業界和公眾的意見;此外,亦以書面邀請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律師公會、廉政公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及澳門各大學法學院發表專業意見。
諮詢期內,政府共收集到五百五十份意見,按議題分類共有四千三百二十五條意見;當中近八成半贊成修法及諮詢文本建議的整體方向,在眾多議題意見中,涉及“適用的犯罪類型”和“可截取的通訊類型”的意見最多,各佔超過兩成,而關於“截取方法”議題的意見亦超過一成。
除諮詢文本內容外,在公開諮詢期間社會各界就諮詢內容提出了更多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對此非常重視,故再次致函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律師公會、廉政公署以及澳門各大學法學院,聽取相關實體對公眾關注議題的專業意見。特區政府經充份考慮及分析各方意見和建議,將從多個方面研究完善法案內容。
諮詢文本建議規定執行通訊截取的方法,包括監聽、截取、錄製、轉錄、複製聲音或影像等形式的資訊,以及其它類似的必要、合法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之方法。諮詢文本又建議將可截取的通訊類型調整為:透過電信方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的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任何資訊性質的溝通和交流。
此外,為使法律能適用於現時未能預見的一些通訊類型,文本建議參照現行刑法典規定,使通訊截取制度明確地適用於有別於電信的其它技術方法傳達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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