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梁孫旭表示,本澳在一九九六年制定了三條涉及涉及職業培訓制度的法令(即第五一/九六/M號法令、第五二/九六/M號法令、第五三/九六/M號法令),在融入就業市場之職業培訓、學徒培訓、專業資格證明等方面訂定了一定的規範。但相關法例出台至今二十多年來,執行運作情況未如理想,也未能針對本澳的社會經濟發展制定適切的職業培訓政策和措施。
職業培訓與職業教育具有不同的社會功能和面向不同需要的對象。職業培訓能夠補充正規教育的不足,特別是應對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產業升級以及解決結構性失業所產生的社會問題,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適切的職前培訓和在職業培訓,協助居民就業和再就業、轉型和升級。然而,長年以來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規劃和統籌,未能因應不同職業和專業的人才成長及發展,訂立和開展相關的職業培訓、職業認證和註冊制度,未能及早為經濟的發展開拓、培養和儲備不同的應用人才,及為居民創設向上流動的個人生涯發展階梯。
為此,他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本澳涉及職業培訓的三個法令皆於一九九六年出台,至今已二十多年,過去的執行運作情況並不如理想,加上近年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相關法令實難以滿足社會需要。請問政府,何時對相關法律進行檢討及優化?會否進行公眾諮詢,廣納社會各階層的意見?
二、社會保障基金設有用作資助及促進職業培訓的專項撥款,但近年使用情況較差,如二0一三年培訓課程的支付金額只有約十二萬,二0一七年更減少至約三萬,顯然與本澳社會對職業培訓的實際需求不符合。現時,職業培訓是屬勞工事務局的範疇,請問社保基金會否與勞工局進行跨部門合作,善用資源,配合社會經濟的發展開設更多的職業培訓項目,藉以培養多元的應用人才?
三、參考香港的經驗,一九八二年成立香港職業訓練局、一九九二年成立僱員再培訓局,透過統籌、撥款和監察,委任培訓機構提供培訓課程和服務,培養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相較之下,本澳的職業培訓長年缺乏適切的統籌和規範,導致欠缺明確的人才培訓方向,亦會造成培訓資源的重叠、浪費。請問政府,為免部門和民間機構各自為政、孤掌難鳴,會否完善現時職業培訓的統籌機制?如何建立一套讓政府與業界有效合作,且具長瞻性、符合本地產業特色的職業培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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