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國歌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奏唱國歌時應注意有關法律規定,例如奏唱國歌的場合、方式及方法等。
「奏唱」既包括奏國歌,也包括唱國歌,還包括同時奏、唱國歌。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中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一般應理解為當場奏唱,但是在一些特殊場合,考慮到慣例或客觀條件的因素,也可以單獨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至於在哪些場合應當奏唱國歌,根據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在澳門特區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有關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在上述場合奏唱國歌時,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且國歌應以完整的方式奏唱。而在上述以外的其他場合奏唱國歌,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奏唱方式及方法。但無論如何,國歌應按照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例如故意以輕佻、極慢、極快等不適宜的形式奏唱國歌來損害國歌尊嚴和形象。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五、八條;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第十、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