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當中主要就法案修訂文本建議的罰則,委員會有不同意見,包括禁止乘客作出七種行為的行政處罰,不應劃一罰款一萬元,理應劃分開不同性質及程度處以不同罰款;對於自然人與法人的有關違法處罰,也不應劃一罰款十萬元,應該區分作訂定罰款。委員會將向政府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向傳媒表示,在上周已與政府代表對法案完成三輪討論,雙方顧問團將作技術分析並訂定最終的修訂文本。但期間議員對罰則有不同意見,委員會昨再開會討論。
法案中在有關「禁止乘客作出的行為」,羅列七項行政違法情況包括:一,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二,未經准許打開輕軌車門、月台幕門或付費區入口閘門,又或以任何方式阻礙其正常運作;三,無正當理由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四,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派發或張貼海報、小冊子或其他刊物;五,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從事任何有報酬或盈利目的的活動;六,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籌款、收集簽名或調查;七,攜帶動物進入付款區或輕軌,但導盲犬除外。
根據文本建議,上述七項行政違法是不分輕重劃一罰款一萬元。有記者提問「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的行為,政府會否明晰「物品」定義?否則,有可能扔掉一張紙巾是否也會被罰款一萬元?關注會否過度執罰情況。
黃顯輝指,委員會之前跟政府的討論會議上,亦有議員提出這樣的疑問。他表示,政府則表明立場,因行車區域是嚴格要求安全的禁區,所以「物品」定義為任何物件。
至於對七項行政違法劃一罰款,議員也有不同意見。黃顯輝表示,七種行為對輕軌行車系統造成影響的嚴重性不一,委員會建議,對可歸類影響較為嚴重的一至三項行為,劃一作較重的罰款;第四至六項影響較輕微的行為則劃一作較少的金額處罰;對第七項行為的嚴重性介乎於兩者之間,其罰金亦應相應調整至兩者之間。
這樣,按照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或較輕,分別訂立不同程度的罰則。譬如,向列車投擲物品視為嚴重行為處罰較重,而列車內派傳單則處罰較輕,不過委員會沒有建議具體金額。
另外,在修訂的工作文本中建議,若違反通報意外或事故強制性、違反提供調查資料及證據等,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改為劃一罰款十萬元。委員會認為,自然人有別於法人,建議維持法案最初文本的建議,區分自然人及法人有不同的罰則,即法人違規罰款為自然人的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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