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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區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法律衝突

2019-06-06 03:29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而澳門特區也根據此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了《刑事司法互助法》,為與各國洽簽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後,中國澳門特區陸續與一些國家簽署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協議。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澳門特區本來也準備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為澳門特區與內地、香港以至台灣地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提供法律依據。而且,也早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行政會就完成了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律草案,隨之政府向立法會提案;此法案是要處理澳門與內地、香港及台灣的刑事司法協助的事項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但特區政府卻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致函立法會,要求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
  當時,特區政府在撤回法案的陳述理由中,是指基於澳門與內地、內地與香港,尚未就刑事協助達成共識之故。這是因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法案需要在充分考慮這些差異,以及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間尋求平衡點。特區政府認為仍需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進行深入研究。
  不過,特區政府並沒有透露差異的具體內容,人們只能是從兩個方向猜測。其一是在「法律體系」方面,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是實行兩個不相容的法律體系。澳門特區是大陸法系(亦稱歐陸法系),是成文法系;香港特區是海洋法系(亦稱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系,兩者之間有許多不接銜之處。但相反,內地和台灣地區都是實行大陸法系。在一九四九年之前,國民政府是參考德國法律立法,因而是實行大陸法系。新中國成立後,除了繼承延續了部分舊法律傳統之外,也大量參考前蘇聯的立法模式,而前蘇聯也是實行大陸法系。因此,盡管在內地的法學教科書中,不承認是大陸法系,而自稱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其實質還是大陸法系。而在台灣地區,一方面將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照搬過去,繼續實施;另一方面則由於台灣地區曾受日本殖民管治的原因,也參考日本法律模式,而日本法律其實還是源於德國法系,因而就是實行大陸法系。就此而言,澳門與內地、台灣地區在法律體系範疇內發生法律衝突的機會不多,反而是與香港特區有機會在此範疇內發生法律衝突。盡管兩地都是實行「一國兩制」。
  其二是在刑罰及量刑方面也有著某些差異。在這方面,澳門與香港反而較為接近,澳門與內地及台灣卻存在著更多的矛盾衝突。比如,內地和台灣都設有死刑,澳門和香港卻沒有死刑;又如,內地和台灣都有褫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這種附加刑;再如,內地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這個附加刑。
  當然,《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中提到的「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信仰、意識形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社會條件或因其屬某一社群而欲對其予以迫害或處罰」等要素,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時,是否也予以引進,也值得研究。至於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中的幾個原則,如「本國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按,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領域,不能使用「引渡」的概念,而必須另用「移交」一詞)、「非雙重歸罪」等,是否也可以甚至應該使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還有一個較為「冷門」的因素,就是《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基本法》也有近似的條文規定。而在國家層面亦即內地,雖然已經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簽署加入了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批准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批准書,但至今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據說,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在我國的台灣地區,由於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揭櫫的一個中國政策,當然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能在台灣地區實施。但民進黨當局卻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台灣地區的適用進行立法,並將此作為參與聯合國活動的「敲門磚」。
  由於在此之前,「新澳門學社」舉行記者會,批評澳門特區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活動,聲稱內地並未廢除死刑,拘留設施使用酷刑亦十分常見,因而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未曾關注罪犯移交內地後的人權狀況,罪犯可能會遭受酷刑對待,甚至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後來,其副理事長周庭希又趁著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和十八日下午在日內瓦對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區)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情況進行第五次審議的機會,跑到日內瓦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辦公樓,企圖混進會場與該委員會的成員會面,並向該委員會「反映」中國澳門特區政府「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情況,實質上是當面「告御狀」。其內容包括澳門警方多次以「驅逐」或「不受歡迎人物」為由,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加上內地並未廢除死刑,拘留設施使用酷刑亦十分常見,因而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沒有關注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後的人權狀況,可能會遭受酷刑對待,甚至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也包括現時澳門特區缺乏打擊性騷擾的法律手段,亦無要求學校、企業及政府內部建立機制預防性騷擾,更無計劃建立專責部門處理投訴,因而建議該委員會促請當局優先處理打擊性騷擾問題,不要再拖延立法工作;也包括指責澳門特區政府將同性伴侶剔除在《家暴法》保護範圍外,有歧視之嫌,因而建議委員會促請澳門特區政府,對不同性取向一視同仁,將同性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之內。但周庭希此舉卻碰了一鼻子灰。
  不過湊巧的是,後來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請求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而也是在此更早前,周庭希參與組織發動的「反離補」行動,迫使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撤回《離補法案》,因而很容易被一些人將這兩宗「撤回法案」事件聯想在一起。
  因此,特區政府盡快對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機制中存在的法律衝突及其解套辦法進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修訂調整工作,就不但是積極響應習近平主席的號召,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及實踐「一國兩制」方針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而且也是對反對派污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醜行予以迎頭痛擊。
(發自貴州茅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