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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開審污染環境案

2019-06-18 00:09

【特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一宗污染環境案。中山市城建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及6名涉案人員,被指控非法外運處理垃圾共計136731.76噸,直排滲透液致重金屬超標三倍以上。該公司及被告人涉污染環境罪、串通投標罪,該公司監事劉×銳同時還被指控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重婚罪。該案將擇日宣判。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廣州拯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與黃×毅、劉×銳等人,為取得中山市大湧鎮垃圾處理的BOT項目(建設-經營-轉讓),成立中山市城建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由王×天與大湧鎮相關關係密切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聯繫,按照中城建公司「量身定制」製作招標文件。
中城建公司在經營垃圾分類中心的過程中,由於垃圾處理技術無法達到產能要求,經王×平等決議,由拯綠公司向中城建公司提供資金支援,僱請他人將絕大部分無法處理的垃圾,以每噸11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非法外運填埋。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中城建公司共計非法外運處理垃圾136731.76噸。
2018年2月開始,由於垃圾分類中心設備無法運轉、資金短缺等原因,致使大量垃圾沒有及時處理或外運,在拯綠公司股東黃×浩的指揮下,擅自將垃圾分類中心後面的7.91畝農用地平整後,用於堆放垃圾,至案發時共堆放垃圾20093.51噸。
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鑒定評估,上述垃圾造成環境損害數額總計為605.24萬元,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3.93萬元,環境恢復費用為520.53萬元,事務性費用為70.78萬元。
2018年6月,由於垃圾分類中心後面空地堆放的垃圾產生的滲透液無法合理處理,中城建公司經營的垃圾分類中心廠長黃×毅、副廠長黃×,指使公司員工,將公司燃料棒車間內連接汙水處理池的水管鋸斷,致使垃圾分類中心後面空地堆放的垃圾產生的滲透液通過廠區地面直接排向垃圾分類中心的生活、雨水管道。
2018年7月2日,中山市環境監測分局對垃圾分類中心排水渠通往大湧鎮生活汙水處理廠內的雨水管排放的水樣進行監測,檢測結果顯示,總鉻含量超過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三倍以上。
檢察機關認為,中城建公司、王×平、劉×銳、黃×毅、蘇×耀、黃×、張×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其他有害物質,後果特別嚴重,均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城建公司、王×平、劉×銳、黃×毅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還指控,中城建公司監事劉×銳在獲取大湧鎮垃圾處理BOT專案及中城建公司的大湧垃圾分類中心營運過程中,為謀取不當利益,自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共計向與大湧鎮政府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王×天賄送1249697.73元。此外,劉×銳2000年結婚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公開以夫妻名義與葉×同居生活至案發,被指控犯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