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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涉諜失月退俸

2019-06-20 06:35

    台通過安全法增修文

    軍公教涉諜失月退俸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十九日消息:台立法機構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安全法”部分條文,軍公教涉間諜行為,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的也要追繳;因安全威脅已從實體延伸到網絡,三讀條文明定,安全維護及於網際空間。

    立法機構今日舉行臨時會,三讀修正通過“安全法”部分條文。

    現行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境外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發展組織可囚七年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危害台灣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參加的組織之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條文明定,洩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軍公教犯行追退俸

    三讀條文也增訂,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職責罪章、犯機密保護法、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另外,因網絡快速普及化,黑客、恐怖分子或敵對勢力惡意對網絡破壞、入侵、攻擊,引發公務機密遭竊、攻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已成為安全的重要課題。三讀條文明定,安全之維護,應及於島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