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規範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以及相關獨立單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該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第8/2019號法律,自2019年4月24日起生效。按照該法律的規定,一般只有自然人在其擁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才可以申請租住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然而,該法律還對另一些情況作了特別規定,即凡符合有關特殊情況的人,亦可按該法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若干規定購買置換房,現於本文為大家介紹。
特別規定
如果土地的臨時批給在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生效後因租賃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受影響的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以下簡稱“樓花”)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以下簡稱:“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只要預約取得的行為已按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的規定作出物業登記,則亦可按照《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購買置換房。而有意購買置換房的“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應注意法律規定的以下事項:
(一)置換房的面積和售價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面積及價格(即“樓花”的第一手價格),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而有關申請期間、申請方法和分配方式亦由該批示訂定。按照第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於符合《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規定條件的原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建築項目(原“海一居”)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可於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依照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辦公時間及方式向其申請購買置換房,逾期未申請者喪失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二)在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生效之前(即2018年2月10日之前)已簽署預約買賣合同的“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向“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置換房的文件、文書及行為,可獲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印花稅,但仍須依法繳納其他稅項。例如涉及不動產移轉及取得的其他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等。屬非本地居民,則尚須根據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規章》第53-A條的規定,按《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或第43條訂定的額外税率繳納印花稅。
關於“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申請購買置換房的數目,以及“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以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影響“樓花”的交付為理由,向特區提起賠償訴訟,可否申請購買置換房的規定,請留意下周本欄的介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2019號法律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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