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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澳葡移交逃犯協議的效應延擴至最大化

2019-06-24 05:01
   就在香港特區為修訂《逃犯條例》而爆發大型群體以至是暴亂事件的過程中,同是特別行政區的澳門,卻在「靜靜地起革命」,五月十五日在訪問葡國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及葡萄牙外交部長奧古斯托•桑托斯•席爾瓦的共同見證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與與葡萄牙司法部長Francisca Van Dunem代表雙方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移交逃犯協定》。
  這個協定具體落實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第四條的規定,旨在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之間在移交逃犯領域的相互合作,加強打擊犯罪。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也就是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法案的同時,澳門特區特區國際司法互助工作小組,前往里斯本與葡萄牙代表團,進行雙邊技術會議,草簽了《移交逃犯協定》。協定的正式簽署標誌著有關磋商工作取得了圓滿成果。協定在自雙方收到對方已履行協定生效的內部程序的最後一份書面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後生效。
  六月十九日出版的《澳門特區公報》,刊登了該《移交逃犯協定》的正式文本內容,按照協定,請求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一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協定同時規定,葡萄牙有權拒絕移交其國民,澳門特區亦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國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萄牙國民。協定訂明,包括政治犯等不得移交,若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又或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另外,協定亦設定雙方各自負責提出和接收移交請求的部門,葡萄牙為總檢察長公署,澳門則為檢察院。
  消息見報後,「凡中必反」及「凡特區政府必反」的某些反對派人士,又拾起「民主」的大旗,批評這個《移交逃犯協定》在簽署之前,沒有公開諮詢民意。對此,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澳門特區已經制訂頒布《國際司法互助法》,規範澳門和其他國家簽署所有的司法條例的基本原則和執行程序,現時在有關法律基礎上,是根據中央授權與其他國家磋商。因而澳門特區與葡萄牙就刑事司法協助協定達成共識,是在有關法律基礎上,根據中央授權與其他國家磋商,不存在沒有諮詢的問題。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澳門特區是一個對外聯繫和交往均比較廣泛的地區,澳門特區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會有司法方面的聯繫,需要建立一定的司法互助關係,在處理有關的刑事、民事案件時相互給予協助。包括訴訟文書的送達、傳訊證人及執行對方法院委托的事項;給予對方公民法律保護和訴訟權利;承認對方的民事判决幷代爲執行;引渡刑事罪犯等。
  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必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和授權下進行,澳門特區不能任意地與其他國家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包括與葡萄牙共和國。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屬於對外事務的範圍。澳門特區處理對外事務,必須要有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或授權,以體現我國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聯繫,一般需訂立有關的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適當安排,通常是指達成有關的協議,但也不排除就某一個具體的、突發的司法互助事項尋求解决辦法。總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應當在尊重主權、對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協議,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既然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簽署包括移交逃犯在內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是屬於國家行為,而且也涉及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因而也就不涉及公眾諮詢的問題。某些人將所謂「民意」提到極端的高度,而無視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實際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關係,這是國際關係,更是國家行為,澳門特區本身是無權自行為之的,就象內地的一個省級行政區域,無權與世界各國簽署類似的協定一樣。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並基於尊重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澳門基本法》給予了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的權力,但必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和授權下進行,因而並不存在著諮詢公眾意見的問題。而且協定所規範的內容,也涉及複雜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國際公法專業知識,如何諮詢並不擁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公眾的意見?
  當然,這種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關係,與香港特區修訂《逃犯條例》所涉及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是兩回事,前者比後者單純一些,但也並不簡單。正因為如此,澳門在回歸後澳門後不久就制定了《國際司法互助法》,而直到如今仍然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至於特區特區與葡國簽署《移交逃犯協定》之所以較為順利,除了是澳門特區已經制定了《國際司法互助法》,及澳門特區也已經與葡國基於葡國簽署了《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和《移交受刑人協定》之外,也基於葡國曾經管治過澳門,澳門實施的刑事法律制度源於葡國等原因。當然,在實踐上,也有某些有利因素。比如,移交受刑人的機制,在澳門判刑的葡人,比如說案涉「歐文龍案」的某土生葡人,就主動提出移交到葡國服刑。據說,除了生活習慣適應等原因之外,還有扣除節假日及提前保釋等優惠條件。盡管澳門監獄的服刑環境條件也較好,但還是不如葡國。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澳門特區與葡國的《移交逃犯協定》,按照國際間引渡條例的慣例,本國公民不引渡。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有十多萬人擁有葡國護照。其中除了小部份是葡裔居民之外,也有大部份是中國居民。按照《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說明,他們是中國公民,可以持葡國護照出外旅行,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不得享受葡國的領事保護。而當他們在葡國境內,卻是被葡國政府嚴格地視為葡國公民,不管其人是否另行持有澳門特區護照。因此,在澳門犯法的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在逃到葡國後,葡國方面可能以此理由,拒絕引渡,不管他是葡裔居民還是中國血統居民。
  由此可以推算,如果賈利安目前是在葡國的話,就無法將之引渡回澳受審,還有其他的一些已經逃到葡國的澳門犯罪嫌疑人,只要他持有葡國護照,不管是土生葡人還是中國居民,也不管是因為在澳門出生而自然取得的,還是因為婚姻關係或歸化而取得的,都不能引渡回澳門。正因為「威脅性」大減,阻力也就較小,容易達成協議。
  另外,葡國刑法沒有死刑,澳門刑法也沒有死刑,因而無須專門將「死刑犯不引渡」列入協定文本。
  按此道理,葡國以外的七個葡語國家,也可與中國澳門特區,在「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的框架基礎下,簽署有關國際刑事及民商事的司法互助協定。進而延伸開去,由於葡國是《申根公約》的成員國,其《申根公約》的主要宗旨是意在取消各成員國之間邊境,自由通行,無限期居住,也包含了「設立警察合作與司法互助的製度,建立申根電腦系統,建立有關各類非法活動分子情況的共用檔案庫」。因此,也可以葡國為「橋頭堡」,將洽簽刑事及民商事司法互助協定的實踐,擴延至《申根公約》的二十多個成員國。另外,澳門特區與葡國之間,更適宜就訴訟文書的送達、傳訊證人及執行對方法院委托的事項;給予對方公民法律保護和訴訟權利;承認對方的民事判决幷代爲執行;引渡刑事罪犯等事項,洽簽協定。這就要看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及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是否真正的「有擔當,有作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