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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倡謠言罪由刑法修改

2019-06-26 06:35


    首次細審民防綱要法指行文不清晰

    一常會倡謠言罪由刑法修改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首次審議《民防綱要法》,就當中新立的俗稱“謠言罪”倡從刑法中修改,並要求政府之後到立法會解釋立新罪的原因、各民防架構如何發揮各自職權、災後停工停產機制等。

    較防傳染病法更重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結構複雜、涉及範圍廣,行文結構不夠清晰,尤其是第廿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委員會明白對社會產生憂慮及不安,希望政府能清楚解釋設立新罪的原因和將來的具體操作,不希望居民無造成實質危害公共安全被入罪。

    現行《刑法典》也有類似罪名,委員會認為可透過修改刑法,保持刑法的一致及連貫,而非在《民防綱要法》中獨立成罪。加上對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最高判刑一年或一百二十日罰金,新罪名的第一款罰重雙倍,違反第二款最高判刑三年。委員會將嘗試同政府探討。

    不求效率審愼審議

    法案訂定行政長官和保安司長在民防事故中的角色,何潤生指條文不清晰,行政長官與保安司長都係領導,甚麼時候行政長官出,甚麼時候由司長作為中心指揮工作,條文中看不到。很多名稱亦易令人混淆,例如有“公共的行政當局”、“公共實體”、“主管實體”、“民防協調實體”。法律顧問解釋,當中有相同、也有不同的職能,法案並無說明各自定義和民防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按照審議進度,法案難在風季前完成討論。何潤生指,政府曾稱現時有機制運作,只是未有足夠法律支撐及保障。委員會不希望立法光追求效率,“隨隨便便立法”,冀在執行上解決社會現有問題,仍會審慎審議。

    法案第廿五條第一款規定,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後,基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衆安寧造成擾亂的目的,編造、散佈或傳述與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威脅、易損性,以及應對行動等有關的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列席小組會的立法議員蘇嘉豪亦對“謠言罪”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