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提及,如果土地的臨時批給在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生效後因租賃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受影響的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以下簡稱“樓花”)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以下簡稱:“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只要預約取得的行為已按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的規定作出物業登記,則亦可按照《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購買置換房。有意購買置換房的“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應注意法律規定的以下事項:
(三)只有屬自然人的“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才能申請購買置換房,而且可以購買的數目,與擁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的情況一樣,亦即不論原先購買了多少個屬居住用途的“樓花”,均只能申請購買一間置換房。至於屬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又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情況,例如甲和乙兩人共同購買兩個“樓花”,他們可以申請購買的置換房就是兩間。假如甲和乙共同購買三個“樓花”,則可以申請購買的置換房亦只能是兩間。又假如兩夫妻購買了三個“樓花”,亦只可以申請購買一間置換房。
(四)如“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以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影響“樓花”的交付為理由,向特區提起賠償訴訟,仍可申請購買置換房,但在訴訟待決期間,有關申請會暫停處理,直至有關訴訟出現最終結果為止。如果法院判決“樓花”購買者或受讓人可獲取賠償,則其喪失購買置換房的資格,反之,有關申請程序繼續進行。
除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的特別情況外,因執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亦可申請購買置換房,適用的規定與上述者相同,但上述(二)項則不適用。而關於稅務及手續費的豁免事宜,《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向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購買置換房的文件、文書及行為,豁免繳納涉及不動產移轉和取得的各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2019號法律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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