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已於6月1日生效。教青局副局長龔志明表示,早前已為有需要學校完成一系列設施資助工作,包括資助不同類型的學校建國旗座、旗杆、展示設備等,在法規生效前已經確保全澳所有學校均符合法規要求,如學校需有升掛或展示國旗的位置,具備一定條件設置旗杆的學校,每週需進行一次升掛國旗儀式。
早前有葡文學校表示,校方不具備條件,暫時不會進行升掛國旗儀式。龔志明稱,有關學校過去在設施上不符合條件,但現時已完成合乎展示國旗的條件。他說,若學校客觀條件不允許,如裙樓學校、操場有工程進行等,不具備條件進行升掛國旗儀式的,亦需要在室內、禮堂等符合條件的地方完成相關設施,以符合法規要求。強調升掛國旗和升掛國旗儀式是兩件事,有條件的學校會每週舉行升掛國旗儀式,不具條件的學校只需展示國旗即可。
他又指,法規生效後,教青局將向學校推出更新課程,在課程中增加升旗知識,以及對教師進行升掛國旗培訓、準備成立學界升旗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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