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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警訊:蔡英文完全掌握「釋憲大權」

2019-07-01 05:33
  「立法院」在暑假召開「臨時會」,其中一項議程,是六月二十八日對蔡英文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民進黨「立委」挾著席次優勢,並在國民黨「立委」退席、拒絕「背書」下,順利讓被提名人「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考選部長」蔡宗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以及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均順利過關,十月一日將接任「大法官」。
  「司法院」的大法官共十五席,蔡英文已經在二零一六年提名七席,現在又提名四席,共掌握十一席,超過「釋憲」所需「門檻」。因而對《黨產條例》、「刑法通姦罪」、「死刑是否違憲」等社會上具高度敏感的「釋憲聲請案」,這些親綠」甚至是個別帶有「台獨」意識到「大法官」,如何取態,就成為人們極為關注的問題。因而國民黨「立委」痛批,「大法官全家就是小英一家」。
  本來,在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中,最受矚目的是退休軍公教關切的「年改釋憲案」,不過因為該案已經排期在八月廿三日前作出「合憲與否」解釋,四位新增大法官不會參與本案「釋憲」,亦即被這四位「深綠大法官」取代的,由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仍然在位,因而「釋憲」結果未必完全符合蔡英文的意願。但在十月一日這四名「大法官」就任後,對其他的「釋憲案」,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就將掌握絕對優勢。
  「司法院大法官」,是台灣地區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的常設機關,相當於「憲法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的「解釋文」,具有拘束全台灣地區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按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法委員」、「終審法院」、「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現行「大法官會議」解釋有七種可: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的問題;定期修法;警告性裁判;立即失效;定期失效;以解釋代替立法;自始無效等。
  「立委」聲請「釋憲」,相關法律規定,依「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認經多數「立委」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的任期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亦即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將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辦理。
  從今年十月一日開始,在十五名「大法官」中,有十一名是由蔡英文提名的「親綠」甚至是有「台獨」意識到,已經超逾「釋憲」所需的三分之二「門檻」。而且,其中現在獲「立法院」通過提名的四人,任期直達二零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另有蔡英文提名的七人的任期也到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這將會是嚴重的警訊。因為不管明年一月十一日的「總統」大選,蔡英文是否當選連任,這些具有任期保障的「小英大法官」,都仍然「穩坐釣魚船」。此後,這些「大法官」就可「為所欲為」。如果蔡英文成功連任,他們就理所當然地在「釋憲」領域為蔡英文「保駕護航」;蔡英文即使落敗,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仍然將會以各種理由聲請「釋憲」,而「綠油油」一片的「大法官會議」作出的「釋憲文」,必然會與國民黨政府或柯文哲政府作對,這就將會陷入「憲政混亂期」。
  當然,也有人會說,在今次蔡英文提名的十一名「大法官」中,在司法界不少是被視為「自由派」,加上出任「大法官」是極高榮耀,蔡英文要籍此介入政治,恐非易事。是耶非耶?且拭目以待之。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立的勞動黨,本來在籌備成立時,是以「共產黨」的稱謂向「內政部」進行政黨登記的(此時尚未制定《政黨法》,因而政黨被納入「人民團體」管理,適用《人民團體法》),但「內政部」以《國家安全法》和《人民團體法》關於「人民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和國土分裂」為由,予以拒絕,而只得改以「勞動黨」的名義登記。後來,「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文」,確認該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保障人民言論和集會結社的自由」的規定,當然更是為了落實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公民政治權利的規定,以配合「扁政府」「加入聯合國」的活動。因而「立法院」據此修訂《國家安全法》和《人民團體法》,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條文內容。這固然是讓主張共產主義的團體、政黨得以合法成立,但也為主張「台灣獨立建國」的社團、政黨可以名正言順地活動。由於在台灣地區,主張「台獨建國」的人敢於公開活動,而且還十分張狂,而主張「共產主義」的人只是一些打著「共產黨」的旗號進行招搖撞騙者,真正的共產主義信仰者反而不願以「共產黨」之名進行活動,故實質上此項決定是大為有利於「台獨」分裂勢力。
  今後更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黨團可能會對「憲法」中的「固有疆域」表述提出「釋憲」聲請,要求「大法官會議」明確,「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究竟是指包括中國大陸,還是只限於台澎金馬?倘是後者,《憲法增修條文》第一句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是否屬於「違憲」?可能又再提出「釋憲」聲請。倘得逞,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就將會在「憲政體制」上成為「國與國」關係,完全吻合蔡英文為李登輝研擬的「兩國論」。隨後,可能就是連串的提出「釋憲」聲情,比如,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一句「國家統一前」,也視為「違憲」,並因而否定整部《兩岸關係條例》。緊接著,由李登輝委託蔡英文起草的《港澳關係條例》的「第三地」定位,也被「大法官會議」裁定「違憲」,不再將港澳視為「第三地」,而是「外國的地方」,因而撤銷據此定位而立法的《港澳關係條例》,由規範外國人入境台灣逗留、定居、投資等的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