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不宜存在「監督真空」

2019-07-03 05:21
  六月二十九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確認澳門特區遞補的何敬麟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有效。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名,此前賀一誠的代表資格終止後,出缺一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規定,遞補何敬麟為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何敬麟的代表資格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佈遞補的代表名單。」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確定了依次遞補順序,何敬麟排列遞補順序第一位且得票數多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何敬麟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獲得確認後,相信會在澳門中聯辦的協助下,以最快的速度取得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證,並隨之向行政長官選管會送交其代表證副本及身份資料,完成作為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當然委員」的登記手續。至此,行政長官選委會將「金甌無缺」,趕及在七月八日開始進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之前,完完整整地進行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全過程。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按照這個條文的規定,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作爲中國公民的一部分,完全有權與國內其他公民一樣,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凡是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論是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均有權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管理國家事務。都有權選舉或被選舉爲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就是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具體內容或途徑。
  澳門回歸後,先後五次由全國人大制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也先後五次由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委託他們代表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的工作。這就體現了澳門回歸,澳門居民當家做主的精神。
  但有關精神在澳門特區,還是得不到全面完整的呈現的。一方面,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完全享受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所授予的各項權利及職責;但另一方面,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卻未有受到《憲法》和《代表法》中有關「人大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的規定,從而形成一定程度的「監督真空」。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第五章是「對代表的監督」。其中第四十五條則規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衆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况。」
  但是,由於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因而《代表法》並不被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未曾明確申明,《憲法》有關「監督全國人大代表」的條文在澳門特區實施。然而,既然全國人大是權力「及於」澳門特區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也依法選出自己的代表,參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這就使得這十二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處於「享有權力卻缺乏監督」的「監督真空」狀況。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代表法》都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而也是這兩個根本性的國家法律規定,在內地,全國人大代表是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人大機構選舉產生(解放軍、台灣省,及香港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另行規定)。雖然澳門特區也是省一級的行政建制,但卻沒有設置相應於沒省一級的人大機構,因而是由全國人大制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由「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
  而在內地,各級人大都是常設機構,而且每年都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與同一級別的政協機關的全體會議組成該級別的「年度兩會」。而且當有在不是換屆期間,通緝的人大必須選舉產生新的省、市、縣長的任務時,將會加開一次全體會議。因而有的地方的「兩會」,會出現序數不一致的情況,如該級的人大是十二屆三次會議,同級的政協卻是十二屆二次會議。由於地方各級人大是常設機構,因而在履行「原選舉單位」的職能,對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大代表進行監督時,就「有所本」。
  但「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並非是常設機構,而且「選舉辦法」還規定,在本屆期內出現代表空缺,就由「落選頭」(得票率必須超過三分之一)自然遞補,而不是像內地那樣,由省一級的人大機關再次選舉產生。既然「選舉會議」不是常設機構,也就無從履行對由其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原選舉單位」的職責。實際上,「選舉辦法」也沒有賦予「選舉會議」對由其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權力。這樣,就發生了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利無監督」的「監督真空」狀況,不利於完整體現「維護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精神。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適宜設法消除這個「監督真空」。
  澳門回歸二十年來,也是由澳門特區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二十年來(回歸前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有幾位代表是自覺地履行《憲法》和《代表法》有關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舉單位監督規定的精神的。梁維特、劉藝良、崔世平等,在每逢全國人大全體會議開會前,都有發函「選舉會議」的成員,徵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開會後也去函「選舉會議」成員,匯報其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期間的工作。有的「年度匯報」幾乎就是一個簡縮版的工作報告。梁維特卸任後的接棒人蕭偉志,也繼承了這個優良傳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澳門中聯辦,應當總結他們的經驗,並向其他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