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無條文阻止造謠 有必要堵漏
黃司:民防法無損新聞言論自由
【本報消息】《民防綱要法》目前正在立法會小組會討論,社會關注文件建議設立“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將影響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出席活動時指出,在突發性災難時,謠言對社會的影響可能大於災難本身,目前《刑法典》沒有適用條文去阻止謠言傳播,政府有必要和義務去填補這個法律漏洞,認為立法不會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帶來規限。
修刑法典未必理想
黃少澤指出,政府在《民防法》的起草、諮詢、總結,到現在的立法會細則性審議,一直以來都開誠佈公,向社會各界解釋法案的內容,聽取不同人士的意見。根據諮詢的總結報告,超過九成半受訪者支持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行政會亦同意設立“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法案上月已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目前正由小組會討論,會根據約定時間去小組會逐條探討。
有建議政府可以修改《刑法典》達到防止謠言危害社會的目的,黃少澤指出,《刑法典》與《民防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差別,《刑法典》作為一般法,是一部長期生效的法律,《民防法》主要針對突發災難。若透過修改《刑法典》,會比現行方法更嚴格,同時亦不符合法律傳統,令刑事架構及政策徹底性改變;希望社會人士發表意見時,多了解澳門的法律傳統和制度。
現行文本相當嚴謹
談到言論及新聞自由,黃少澤認為文本已經做得相當嚴謹,若有人在突發災害期間發表謠言,政府首先會澄清,經廣泛渠道澄清後仍然繼續不斷散播謠言,散播者才有機會觸犯《民防法》,加上《刑法典》第十六條的保障,相信對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會構成影響。
他強調,在突發災難發生時,謠言的破壞力可能比災害本身更大,容易造成社會混亂和恐慌。民防工作需要社會和政府互相配合,普羅大眾除了協助、支持、監督民防工作以外,亦有義務拒絕發放不實訊息,《民防法》非為個人利益而設立,而是以公眾為考慮。
不會照搬國際先例
政府在諮詢過程中曾引用的印度相關法律例子,強調說明對謠言的制裁或限制是有國際慣例,雖然相關例子被裁定違憲,但主要是因為條文表述存在缺憾。黃少澤強調,政府不會將所有國際先例照搬,而是在保護公共利益,保障個人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的前提下訂出合法、清晰和嚴謹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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