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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立法政府被批缺位 李靜儀:工會權利屬居民基本權利

2019-07-13 03:19


《基本法》第27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是本澳回歸至今已有20年,政府卻遲遲未有履行憲制責任訂立《工會法》來保障上述權利,而議員亦曾先後10次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法》法案,至今無一通過。勞工界直選議員李靜儀表示,《基本法》之所以會提及保障組織工會及罷工權利,是由於這些權利與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一樣是十分基準的核心社會權利,社會亦沒有否定上述權利,故此才會將之寫入《基本法》。
李靜儀指,過往無論是議員個人或團隊,都曾為《工會法》進行過許多提案的工作,「我們的團隊也曾提案,我不敢說我們寫的東西是很完備,畢竟我們不是立法專業,但是我們在做這個法案時,是得到了立法會法律顧問提供的許多專業協助。但為何現在政府在立法上好像缺位了?議員推動立法是需要的,但問題是當政府缺位,或政府在推動立法時變得比較消極及被動時,社會或議會處理此事時就變得不太順利。」
說好今年第二季公佈?工會法調應「遲大到」
她亦指,近期政府為《工會法》立法所進行的研究,在方向上就顯得有點奇怪,「其論題是有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討論工會法?我就覺得,為何連討論都不可以?既然《基本法》已規範相關權利,現在應該討論的不是做不做,而是如何做好工會法,是一個時間點及細則進程的問題。」
政府曾經承諾會在今年第二季完成《工會法》的調研,李靜儀就批評,這個調研顯然是「遲大到」,形容調研就像其他勞動法案一樣,政府即使承諾了,但往往都會拖延一段時間才送到立法會。她亦指,鄰近地區早已訂立工會法律,但本澳現時連法律的基礎框架都沒有,只有《基本法》或國際公約上的一些概念,「究竟細則上如何保障?如何界定工會?談判時如何運作?如何代表?即使講罷工權,社會有意見認為這是敏感的,質疑罷工會否令工會的權力變得很大?」
啟動罷工非亂來 應保障工會代表不被秋後算帳
李靜儀強調,工會法當中的參與及組織工會權、集體談判權及罷工權等,在使用時需要透過法律的規範,令工會權變得有程序,「什麼時間可以啟動,是否要透過集體協商機制才能做到哪一步?本身在法律上就有更清晰的條文規範這些權利如何用。我認為保障這些權利是十分重要,但亦不是到時隨意有人走出來說要罷工就可以罷得到,其實其他地區都會有程序,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而澳門的產業規模比較小,不要想到會很容易啟動到罷工權,工人是需要成本的,而啟動這些權利也不是亂來的。在澳門的環境下,更多的應是在做集體協商及談判等工作。」
另外,亦有一些社會意見認為,現在已有社團在做與工會相關的工作,無必要另訂工會法。李靜儀則指,現在的工會其實只是一般社團,只是有一班僱員比較信任你,亦找到一間公司願意理會你,才能進行協商,但這並不能落實到《基本法》所提及的工會權利,亦無法在集體談判上發揮作用,更不代表這些「工會」會在法律上有更大的保障。
「參與工會的朋友,難道他們不怕被秋後算帳?我相信大家心裡有數。」她認為,現時最基礎及迫切的工作就是要訂立《工會法》,確定如何組織及參與工會,工會的代表如何受到法律保障,避免被秋後算帳,而當工會代表員工去與資方談判時,機制程序是要如何做,這些都是在首階段必須要做好的部分。
工會法立法應要有綱領、時序
新一屆政府將於今年12月20日正式上場,李靜儀認為,新一屆政府在推動《工會法》立法的議題上,應要如其他的勞動法律如最低工資、勞工法等,設立綱領及時間序,「作為政府,是否要有一個明晰的綱領,在未來一年,經過研究後,工會法會進入一個什麼階段?如像以往的公開諮詢,就已有很明晰的諮詢期,三十天、六十天可以出到諮詢總結報告,出到草案,是讓大家做一年好、兩年好,讓政府可以出到法案出來。」
她亦認為,先後十次有議員提出《工會法》法案,雖然均未獲得通過,但多多少少都會包含民間、社團的意見在其中,當局在制訂《工會法》時理應吸納相關法案的意見,「經過20年間反反覆覆的討論,政府沒有理由連做與不做都不敢說出承諾,但是講了時間序是如何做,即使今日政府交了法案到立法會,立法會本身都會就細節再去討論、調整,我們不會說一做工會法,就會變成是一個純粹由我們想要的工會法,不去聽社會意見。我相信不會是這樣。」
「若將來可以有效鼓勵到透過工會的參與,透過集體協約、集體談判的機制,有效順暢地運作的話,許多的勞資問題大家可以坐埋枱傾了,簽一些勞資協約來共同處理。為何基本法會寫上去?為何要引入國際公約?政府不應對這件事沒有明確態度,應要有態度地去做,如預計用兩年的時間去做完所有的東西,在社協討論、公開諮詢、交到立法會,然後實施,要有明確的時間。就是要全力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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