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新規商業房可改租賃住房
【本報記者廣州十七日電】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昨聯合印發《廣州市商業、商務辦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工作指導意見》,提出廣州市內符合權屬清晰、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物業規範、完善配套、技術標準等七大要求的非住宅存量用房,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改造租賃住房。
商改住不得銷售
廣州市政府辦公廳關於一七年印發的廣州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方案提出,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造成租賃住房。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後的住房, 土地使用年限不變,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公安消防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改建後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驗收。改建後的租賃住房,不得銷售。《意見》進一步明確“商改住”的實施條件和工作流程。
《意見》適用於已建成、已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或已辦理初始登記的商業及商業辦公混合等類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幢或相對獨立部分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
《意見》工作目標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優化廣州各類用房功能結構,提高租賃住房的有效供給,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和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
《意見》提出三大工作原則,包括以區為主,加強管理;整體確權,性質不變;統一監管,強化統籌。改建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應遵照廣州對新增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的規定。市住建部門依托平台建立項目庫統一監管。
《意見》還提出,將改造後的租賃住房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的,或弄虛作假,把改造項目用於非租賃住房的,需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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