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維持特首三收地決定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訊: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本月十日和十一日裁判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涉及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一千八百平方米,稱為“SG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創基紙品廠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為廿五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廿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涉及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二千九百○二平方米,稱為“SA”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Plasbor-Fábrica de Plásticos e Borrachas, S.A.R.L.。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廿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廿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涉及的是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四千八百七十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為廿五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一九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第一和第二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兩宗司法上訴均敗訴。兩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第三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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