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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公共安全秩序 群力指訂立謠言罪

2019-07-21 01:05

■雷文強

【特訊】坊間近日對《民防綱要法》法案第廿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有不同的解讀,日前保安司亦就相關條文重新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提出新的條文,以更好地解釋設定關於謠言的定義。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雷民強直言,《民防綱要法》是為了令社會更有效地面對不同自然災害、減少損失而制定的,能夠有效協助天災發生時的救援工作,至於第二十五條條文,他認為當局現時已對相關條文作出新的表述進行解釋,未來應加大宣傳工作,讓公眾能夠更好地了解相關法例條文的立法目的,整體完善優化民防工作。
雷民強表示,《民防綱要法》涉及面廣、結構亦較複雜,為民防制度的立身之本,能有利於不同部門進行民防領域工作的執行及管理,若要有效地進行不同環節的民防工作,當中訊息廣播與傳達的正確性則至關重要,否則將延誤救援時機,更甚者或將引起恐慌,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現時社會對相關法案有較大爭議,特別是當中的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簡稱「謠言罪」)。雷民強指出,相關法例在世界並非首例,在其他國家地區亦有類似的法律規定,例如法國、匈牙利、瑞士、冰島、韓國、台灣等,相關的自由刑處罰由兩年至無期徒刑不等。
法國《刑法典》中訂明需「使用令人相信已發生災難的虛假消息,且足以導致不必要的救援」;台灣地區《刑法典》規定「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韓國《電氣通訊基本法》規定需實施了「為損害公共利益而利用電信設施或設備公開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內地《刑法典》與瑞士《聯邦刑法典》則分別要求必須實際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使公眾陷入恐慌之中」的結果;才能進行處罰,以有效遏止有心人士在突發公共事件狀態時進行「造謠」、發放「虛假消息」等行為,以免對民防救援工作造成妨礙、造成公眾恐慌等狀況。
雷民強續指,當局現時已對相關條文作出新的表述進行解釋,並表明相關法例僅限特定民防狀態下才適用,希望借助相關法律法規,從根本上杜絕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謠言問題。他認為當局未來應嚴謹釋述對於「謠言」的定義,明確清晰文本的行文、用字、結構等,加大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宣傳工作,讓公眾能夠更好地了解相關法例條文的立法目的、清晰條文細則內容,避免形成更大的社會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