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發表文章,解釋《民防綱要法》法案所關注的 “社會安全事件”,始終是能夠造成重大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其他嚴重社會危害的突發事件,近日有報章和個別人士評論,企圖把 “社會安全事件”等同遊行示威等 “社會或公共生活事件”,以及混淆民防行動和日常執法,完全是錯誤解讀和無理猜測。 保安當局稱,集會示威並不危害社會和個人安全,但如果當天有颱風迫近而進入民防事件狀態,又或者突然出現嚴重意外,就屬於法案所指的“突發公共事件”中的 “社會安全事件”,後續開展的民防行動亦不是由於集會示威本身,而假如有人造謠構成更大的安全威脅,很可能觸犯法案所規定的犯罪。 文章並解釋,法案有部分規定受到時間等特定條件限制,而《內部保安綱要法》則是一部全天候適用的法律,兩者明顯存在區別。 (林智文 梁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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