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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消費的保障

2019-08-01 04:08
  踏入暑假,亦意味著進入了傳統的旅遊旺季。為保障旅客以及市民大眾購物消費方面的權益,法律上對此有相關的規定。
  許多時候顧客對貨品的品牌未必熟悉,部分商人正好利用這一點來誤導或欺騙顧客購物,加上店員的熱情推銷或其他層出不窮的推銷手法,往往容易令人墮入消費陷阱。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如果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故意出售冒牌產品,可觸犯“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六個月或科最高九十日罰金。
  此外,假如有人為了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予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可觸犯“貨物欺詐罪”。例如店舖將冒牌貨充當正牌貨等,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另一方面,如果店舖故意欺騙消費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手法,例如將與其所聲稱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出售予消費者時,亦會觸犯“貨物欺詐罪”,最高刑罰同樣可判監禁五年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6/96/M號法律以及第97/99/M號法令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