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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處理 社屋法法案之前提出

2019-08-09 06:30
申請者須年滿二十三歲的要求,學生更被排除在外,引起社會爭議,經過立法會小組委員會一番討論後,政府與委員會的分歧收窄,並達成共識。法案最終將個人和家團申請的年齡限制分開處理,家團申請者年齡下限由原文本的二十三歲改為十八歲,個人申請除孤兒外,須年滿二十三歲,刪除針對學生的限制,行政長官亦可基於合理理由接受十八至二十歲的個人申請,希望能做到更切合民情需要。
社屋申請年齡限制打開「兩扇門」的做法,的確更具彈性,對弱勢的覆蓋更全面,不致於出現所謂的年齡歧視。當然,政府立法原意也是希望善用公屋資源,更針對性回應弱勢家庭的住屋需求。不過卻忽略「十八廿二」青年層的需要,未有按澳門實際住屋環境去考慮。十八歲青年,求學也好,就業也好,往往被認為來日方長,無需急於解決住屋問題,實際上可能因為家庭的住屋環境欠奉,需要更早「獨立」,惟初出茅盧如何負擔得起私樓租金乃至樓價。
公共資源要被合理和公平使用,除了年齡限制外,應該在其它條件上作出更嚴格規定,讓社屋能夠真正幫助到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居民,尤其未來經屋恆常申請後,在計分和審批工作上需要做到嚴謹和公道。如法案增加家團人均收入水平、在澳居留時間、申請家團組成的澳門永久居民比例等因素,更有其必要性。避免社屋被當作平價旅館,或第二居所,造成浪費資源,分配不公,影響到真正有此需要的居民。
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