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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使用過期食材 市政署半年控六宗 最高可罰六十萬監禁五年

2019-08-10 06:30
市政署人員到食品加工場檢查食材之食用安全期限及存放狀況.jpg
涉嫌使用過期食材
市政署半年控六宗
最高可罰六十萬監禁五年
【本報訊】為確保市售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及健康,市政署食品安全廳一直透過恆常食品監測系統及巡查機制,對本澳食品生產及零售場所進行排查監管。今年首六個月排查中,共查獲六宗涉嫌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個案,並已開立卷宗跟進,倘構成違法會作出檢控。市政署呼籲,業界必須加強及完善自身的食材管理,定期檢查庫存食材的食用保質期及安全質量等,並確保所供應之食品符合食安標準及相關法規;市民如發現有商戶懷疑使用過期原材料生產食品,可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舉報。
為保障市民的食用安全,市政署食品安全廳在本澳市面流通環節設有衛生巡查及抽樣檢測等機制,持續對本澳之飲食場所、食品工場、超市零售、外賣店、醫院、機場、學校等進行食安衛生監管。於今年上半年,共查獲六宗涉嫌使用過期食材生產食品之個案,主要涉及冷凍食材及台式飲品原料。經調查發現,涉事場所經營者對食材之採購及管理不善,且個別食品從業員對冷凍食材保質期限存有誤解,市政署已就有關個案要求場所負責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及人員培訓,並已扣查涉事產品,開立行政卷宗跟進,如構成違法會作出檢控。
市政署呼籲食品業界,必須建立完善的食材管理系統,在適當的條件下貯存食品;以“先入先出”的原則管理庫存食材,定期對庫存食品的品質及食用期限作檢查並作妥善跟進處理,且須適時對已過期的食材進行報廢;同時,保留食材的來貨單據以便追溯貨品來源。倘在監察中發現場所有不規範或異常的經營狀況,市政署會採取預防及控制措施,如扣查或銷毀問題食品、勒令停業整頓等,以阻截風險擴散。根據《食品安全法》,凡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可被罰款澳門幣五萬至六十萬,若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而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監禁五年或最高六百日罰金。市民如發現有場所涉嫌使用過期原材料生產食品,可致電食安專線28338181舉報。
同時,為鼓勵食品業界強化自我管理經營場所的衛生與食品安全能力,提升成效,市政署持續為本澳食品業界提供各項風險預防及支援工作,包括恆常舉辦“食品衛生導賞員鼓勵計劃?、“食品安全與環境衛生基礎班?,並適時推出一系列食品安全的衛生指引及操作指南,供業界檢視其日常營運。有關詳情可瀏覽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下載“食安資訊”流動應用程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