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以後,相信不少市民都能感受到澳門的治安是愈來愈好,我們也能經常聽到治安警及司警這兩個警察部門,但其實在他們之上,還有一個警察總總局,是兩個局級部門提供指揮及領導的機構。
澳門警察總局是在2001年成立的,相信有不少人都認為有了負責社會治安及秩序的治安警察局和負責刑事案件調查的司法警察局,為何還要設立一個「總局」級別的警察部門?設立警察總局其實回應澳門基本法所訂只有一位作為主要官員的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要求,而現任的警察總局局長是馬耀權警務總監。
警察總局的成立是為了更有效地指揮及領導兩個警務機構─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執行行動,從而全面提升警隊預防及打擊犯罪的能力和行動效率。警察總局是保安司轄下的部門,由警察總局局長領導,而警察總局局長也是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之一。
警察總局主要職責為命令屬下警務機構執行任務;有效調配屬下警務機構在行動上的資源;集中處理及統籌其屬下警務機構的一切刑事調查工作;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重要資訊;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計劃、指令和任務;審查及協調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警察總局亦負責籌劃、協調和監控民防體系的工作,以及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為貫徹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施政理念,保安當局積極重組架構,理順部門職能及整合資源。為此,於2017年5月25日,根據第1/2017號法律撤銷保安協調辦公室,並將民防職責納入警察總局的職務範圍內。從此,警察總局除了繼續履行指揮及領導兩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之外,同時會增加民防職責,負責籌劃、協調和監控民防體系,並向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工作。而新民防行動中心,亦實行24小時基本運作機制,以充分發揮應急聯動的效用,確保一旦發生嚴重事故時救援工作能更迅速及更有效地展開,將事故所引致的傷害降至最低。
因此,現時的警察總局下轄的機構包括:局長辦公室;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民防及協調中心;資源管理廳;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以及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兩個局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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