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國華戲院商場的牛雜小食店,被中級法院裁定須把鋪位交還業主。 案情顯示,牛雜店所在位置屬於商場的共同部分,商場於 1998年底因人流少、生意差,決定把共同部分以優惠價格出租,以應付平常開支和改善經營環境。 中級法院指出,牛雜店稱於 1999年與當時的商場管理委員會達成口頭租賃協議,但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租約必須為書面;即使存在租約,當 2013年商場管理委員會向牛雜店發出訴訟外通知,要求遷離,租約也已被單方終止。另外,按商場的分層所有權設定,牛雜店的經營位置不屬任何人專用,與牛雜店達成協議的也只是當年商場管理公司的 1名代表,沒有權力把商場共同部分出租,協議內容屬無效。 (雷翠雲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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